郑州注册公司解答税前扣除凭证新规的10个热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郑州注册公司河南张张财税公司就为大家解答税前扣除凭证新规的10个热点。

对于各位纳税人而言,上述两条税法规定想必不会陌生,在以往税务检查中,企业因出现未取得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取得的发票填写不规范以及取得的发票经查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形被查补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通常会引用上述法规。然而,实务中,围绕着什么是合法有效票据?是否只有发票才能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合法票据?以及业务是真实的企业未取得成本费用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系列问题争议不断。7月1日起,实施生效的《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很好的解决了以往征纳双方对业务判断的分歧,对税企双方而言都极具可操作性。接下来,小编就围绕《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及其相应的政策解读,并结合实际业务对各位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问题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票据仅指发票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既包括企业内部凭证也包括外部凭证,其涵盖范围不只局限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发票。

问题二、如何理解凭证可以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那么,如何理解这三原则呢?

(1)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例如:A公司与B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购买B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方式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因为其经济业务是虚假的,因此不符合真实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例如:A公司取得了由B公司自行印制的发票列支了成本费用,经查,B公司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自行印制发票的单位,由于A公司取得的发票来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满足合法性原则,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3)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A公司取得了该批货物并支付了货款。然而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发票品名显示为煤炭,那么,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因不能反映相关的支出业务,不符合关联性原则,因此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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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有何关系?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该公告的政策解读中指出: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如何理解上述文件内容呢?我们不妨先看一笔企业日常采购经济业务。

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价税合计116万元,A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货款。在该笔采购业务中,A公司会制作相关采购会计记账凭证,会取得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制作付款凭证,会取得银行付款业务相关单据,在原材料入库时会填制原材料入库验收单据等相关资料。

在这笔业务中,根据问题一内容所述,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都是税前扣除凭证,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典型的税前扣除凭证,而双方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则是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典型资料。

那么,针对上述材料我们纳税人能否仅保留税前扣除凭证资料而不保留相关资料呢?这么做是不符合规定的。比如,本案例中的采购原材料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它们虽然不是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它们属于与企业该笔采购业务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可以说是为满足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服务的。因此,各位纳税人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问题四、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以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如何理解上述规定呢?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分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两大情形,在不同的情形下,对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要求也不相同。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又细分为3种,分别为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

例如: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支付了货款,业务为真实业务。那么,在该种情形下,A公司应以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A公司分别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乙公司及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张某发生了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在该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取得两种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A公司可用乙公司和张某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可用对方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从而能更好的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例如:A公司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印制的,该类型的票据就属于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情形,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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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何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A公司与境外某公司签订产品设计服务协议,A公司依合同规定支付了境外公司款项。那么,在该种情形下,A公司应取得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等纳税凭证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六、企业发生的共摊费用支出以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A公司与B公司属于统一集团下属的关联公司,A公司与B公司共同使用一栋办公楼。当年发生办公楼保洁费支出8万元,发票由劳务公司开具给A公司,A公司再与B公司结算。因A公司有累计大额亏损,B公司为盈利企业。因此,双方商定保洁费用全部由B公司列支扣除。那么,上述做法符合税法规定吗?

上述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 A公司与B公司作为关联企业,B公司与A公司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A公司与B公司应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各自的税前扣除凭证。

此外,对于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A公司租用某办公大楼其中一层办公,在与大楼出租方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A公司发生的水电费用另行结算。在水电费用结算时,若大楼出租方向A公司开具的是发票,那么A公司则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若大楼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比如按面积法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的,那么,A公司可以大楼出租方开具的水电费分摊表等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七、企业取得的哪些发票与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简而言之,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与“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八、企业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A公司主要从事高端精密仪器设备生产与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成本费用列支方面,存在将未取得的发票以暂估成本的方式入账,并结转了当年主营业务成本;部分费用发票填写不规范为不合规发票,但上述业务是真实发生的。那么,A公司该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呢?

根据规定,对于未取得的发票A公司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对于发票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发票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换开发票。

那么,如果A公司在补开、换开发票的过程中发现对方公司出现注销等情形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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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有何具体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政策解读相关规定: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一、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一)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三)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情形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一)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二)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问题十、业务真实情况下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可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中的一种,企业是不能凭不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那么,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呢?按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情形一、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

措施一:企业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换开真实发票。换开后的发票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措施二:实务中,虚开发票企业往往会走逃成为非正常户,企业受骗取得虚开发票以后能够找到开票方重新换开真实发票的难度很大,一旦无法换开发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补救。

(一)取得无法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若六项内容都具备更有助于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二是企业付款方式一定要为非现金方式,若企业采取的是现金方式支付,那么即便企业取得了其他五项证明资料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情形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由税务机关发现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换开发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河南张张财税公司是专业做郑州工商注册、郑州社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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