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事公益訴訟保護英烈合法權益

以民事公益訴訟保護英烈合法權益


英雄,是國家之幹、民族之魂。201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英雄烈士保護法以特別法授權的方式賦予檢察機關提起英烈保護公益訴訟的重要職能。作為辦理全國首例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檢察機關,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在訴前、訴後、庭前等關鍵節點,就訴訟請求、法律適用、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庭審焦點、庭審程序等問題進行認真研判,突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監督屬性,引導全社會尊敬英烈、崇尚英雄、崇德向善。近日,人民檢察雜誌社和淮安市檢察院舉辦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研討會,來自立法、司法實務部門以及高校的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圍繞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英雄烈士”的內涵把握

對“英雄烈士”的概念和範圍界定,直接關係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條僅規定了“英雄烈士”的範圍,但對其具體內涵未作具體規定。據淮安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唐昕介紹,淮安市檢察院在辦理曾某侵害謝勇烈士名譽一案時,謝勇同志系5月12日犧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謝勇同志為“烈士”。在謝勇同志被評定為烈士前,該案另一侵權人王某也實施了侵害謝勇烈士名譽的行為。但因王某發言時謝勇同志尚未被評定為“烈士”,致使對王某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存在分歧意見。

對此,淮陰師範學院法政學院院長、教授季秀平認為,烈士是近代以來犧牲的、符合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下稱《條例》)第8條規定的條件、經過《條例》第9條規定的程序評定的公民。英雄是指近代以來,特別是為新中國的成立和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物,包括過世的和在世的。關於兩者的關係,“英雄”與“烈士”是包含和被包含的關係。英雄包含烈士,比烈士的範圍要廣。淮安市檢察院檢察官助理高峰建議,在具體認定被侵害對象是否屬於“英雄”時,應結合具體案件情形,由司法機關自由裁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副主任諸政紅認為,學理上對於“英雄”“烈士”的關係有包容與並列之爭,但司法實踐具體認定上應迴歸英雄烈士保護法的立法本意,堅持“三要素”原則:一是時間要素,即“近代以來”;二是目的要素,即“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三是結果要素,即“畢生奮鬥、英勇獻身”。

訴前程序履行方式的確定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5條規定,檢察機關提起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履行訴前程序,但未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履行訴前程序的方式,給辦案實踐帶來了一定困擾。

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是新增職能,沒有先例可循。淮安市檢察院檢察長肖天奉介紹,淮安市檢察院在該案辦理中完善了訴前徵詢程序,以函件的形式徵詢烈士近親屬的意見,謝勇烈士父母代表近親屬出具聲明,表示相信並支持檢察機關運用專業知識提起訴訟,追究曾某的侵權責任。為達到示範效果,辦案人員曾在訴前趕赴謝勇烈士的家鄉湖南省衡陽市,逐一當面徵求其近親屬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意見。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汪莉談到,該案中謝勇烈士的家屬不是本地人,住所地路途比較遙遠,且涉及被告知人數相對較多。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主動作為,以函件形式徵求烈士近親屬的意見。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袁遠認為,在履行訴前程序時,對近親屬不明的,可採取公告的方式進行;對於可查證有近親屬的,宜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且需聽取每個近親屬的意見,做好近親屬私益訴訟與檢察機關公益訴訟間的有效銜接。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季秀平認為,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應包括督促起訴、建議起訴、檢察建議糾正違法行為等表現樣態,具體形式可以是公告、檢察建議、督促意見書、書面通知、徵詢意見等。

此外,肖天奉談到,淮安市檢察院創設了訴前告知程序。在訴前告知書中,淮安市檢察院告知王某如果不能充分認識自己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檢察機關將提起公益訴訟。鑑於王某的悔過態度,未對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而曾某在他人對其進行勸阻時,仍發表挑釁性言論,檢察機關遂決定依法對其提起訴訟。針對兩名侵權人侵權行為的不同處理,既體現了訴訟的謙抑性,又體現了檢察監督的職責擔當。

訴訟請求的選擇

在提起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時,檢察機關可向被告主張何種訴訟請求,多種責任方式中如何選擇適用,能否同時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或懲罰性賠償等,這些問題的明晰對於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公益保護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調研員仲偉珩談到,在目前的民事責任體系中,對於公益訴訟所涉及的實體請求,是否需要徵求近親屬的意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該案中,法院責令被告曾某在判決生效7日內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但在民事責任體系中,主體責任部分是賠償損失。在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中,賠償損失方式在功能上是否可以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值得探討。對於檢察機關可否在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中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後龍認為,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應用於私益訴訟中。該案中,檢察機關在訴前程序已徵求受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在此情況下,可以不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而對於被告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的,淮安市清江浦區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園園建議,可考慮運用替代賠償作為賠禮道歉的替代執行方式,通過對侵權人進行經濟懲戒來彌補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可參照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加以確定。(檢察日報 楊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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