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說」製作「微信」外掛程序、工具供他人進行「微商營銷」行爲應如何界定?

「裁判者说」制作“微信”外挂程序、工具供他人进行“微商营销”行为应如何界定?

「裁判者说」制作“微信”外挂程序、工具供他人进行“微商营销”行为应如何界定?

案件提要

騰訊微信軟件(簡稱“微信”)作為一款應用廣泛的社交軟件,具備數據處理和信息採集、加工、存儲、傳輸等功能,有著無可比擬的社會影響,遠非普通的計算機軟件。行為人未經授權,突破“微信”安全保護措施,控制微信手機客戶端與服務器端之間傳輸的數據,進而對“微信”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爭議焦點

“微信”是否應納入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基本案情

騰訊微信軟件(簡稱“微信”)是經國家版權局登記,由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可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免費應用程序。

2015年1月開始,被告人張某、劉某某出於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註冊合法公司,未經“微信”產品權利人騰訊公司授權或者同意的情況下,開發出《果然叼》、《玩得溜》計算機軟件。其中《果然叼》、《玩得溜》計算機軟件經鑑定,可通過加載後與服務器進行驗證並下載動態庫文件,對“微信”IOS手機客戶端界面進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機客戶端與服務器端之間傳輸的數據,進而實現“微信”多開、一鍵轉發朋友圈內容(文字、圖片、小視頻均可)、朋友圈無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

後被告人張某、劉某某租用服務器,設立上述計算機軟件的宣傳網站,上載軟件介紹和加盟代理等項目,向代理商及消費者進行宣傳及批發銷售上述軟件,並主要以其名下招商銀行、中國銀行賬戶收受上述軟件的非法銷售所得,非法銷售所得累計在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被告人賴某某則主要負責軟件的銷售客服工作,協助被告人張某、劉某某銷售上述軟件。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認為: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數據和應用程序處理功能、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等處理,是刑法界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核心要件。“微信”具備數據處理和信息採集、加工、存儲、傳輸等功能,且“微信”對現今互聯網的影響力巨大,已深深進入人們生活之中,屬於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被告人張某、劉某某利用自身的計算機知識,在“微信”源代碼基礎上,沒有任何技術創新,通過修改“微信”產品用於識別蘋果操作系統應用程序的唯一標識符從而實現“微信”多開功能;對“微信”產品的可執行文件進行修改操作,並植入dylib(動態庫),在“微信”執行時對相關功能函數進行hook(掛鉤替換),從而實現對“微信”多開、一鍵轉發、朋友圈無限制提醒好友等“微信”限制性功能的突破。其行為不僅為少數微商的惡意營銷提供了便利條件,更是嚴重破壞了“微信”這一社交軟件的平臺生態環境和嚴重干擾了網絡虛擬世界的正常秩序,也極大損害了網絡軟件開發商和運營商的合法經濟利益,破壞了網絡軟件市場的正常公平競爭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均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應予懲處。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義

在主流計算機信息技術以 PC 系統為主要載體和形式的時代,限於立法自身的侷限性,立法將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仍停留在 “PC系統”這一特定的技術背景下。然而,隨著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等移動終端的發展,上述立法理念與思維已經不符合當下計算機的深度網絡化、移動互聯化的現狀。以各類智能手機第三方應用程序APP為代表的移動客戶端的應用,藍牙技術的推廣,使得對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合理解釋具有必要性。

評價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應按以下兩個要件來認定:一、是否具備數據和應用程序處理功能,能否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等處理。二、是否普遍應用,是否與社會主義道德價值觀相契合,是否難以用民事或行政手段規制。

具體而言,首先,“計算機信息系統”應在某個地區、某個行業,具有較為普遍的應用,並已經深入大多數人的生活。其次,“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道德價值觀,不帶有涉及“黃”、“賭”、“毒”等不健康社會風俗或危及社會穩定的內容或功能。最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危害行為應當具備一定的“量”,即行政及民事手段受限,除用刑罰方法外無其他更好的社會處理方法。

小編:請從裁判者的角度談談審理新型網絡犯罪案件的心得和體會?

周徵遠:2012年12月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觀考察騰訊公司時指出:“現在人類已經進入互聯網時代這樣一個歷史階段,這是一個世界潮流,而且這個互聯網時代對人類的生活、生產、生產力的發展都具有很大的進步推動作用。”習總書記的話揭示了一個現實,即當今互聯網已經融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改變了整個社會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消費方式以及治理方式,我們已經步入互聯網+時代。

新的時代,必然要求不同的社會治理方式。就刑事審判而言,為了更好地適應互聯網+時代的社會發展要求,我認為,刑事司法活動,對網絡行為,必須樹立新型互聯網+的定罪觀,即對互聯網領域的刑事保護必須在堅持刑事審判原則基礎上,強化對互聯網技術創新及互聯網數據資源的保護,將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納入刑事保護範圍,為“互聯網+”時代中國的騰飛提供強有力的刑事法律保障。

法官簡介

「裁判者说」制作“微信”外挂程序、工具供他人进行“微商营销”行为应如何界定?

周徵遠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刑庭庭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廣東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曾連獲第23、24、25、26屆全國法院學術研討會三等獎及優秀獎。曾連續三年擔任全國法院重點課題的課題組主要成員及核心撰稿人,其中2015年全國重點司法統計課題《刑事速裁實證研究》被評為當年度全國法院優秀調研成果及全國三等獎;《維護網絡安全 嚴懲網絡犯罪》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分析課題被《人民法院報》2016年第8版當版頭條刊發。

「裁判者说」制作“微信”外挂程序、工具供他人进行“微商营销”行为应如何界定?

法律信條: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係,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制度上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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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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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梁展欣 林曄晗

文案:文靖之 曾潔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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