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宣判一起“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涉黑案

日前,我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钟锦钊、邹锦辉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钟锦钊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判处邹锦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汕尾市宣判一起“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涉黑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起,被告人钟锦钊、邹锦辉参加以同案人黄萍(已判决)、邹某某(已死亡)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为依托,以钟锦钊、邹锦辉等人为骨干成员,纠集多名亲友同乡,通过层级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经费和报酬,以商养黑;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妨害公务、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伪造公司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求保护伞,称霸一方,以黑护商,在汕尾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汕尾市宣判一起“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涉黑案

法院认为,钟锦钊、邹锦辉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中止)。另外,钟锦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邹锦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沙,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对其二人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二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给予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林志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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