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鳳法院:當事人異地羈押 法官赴外省開庭

2018年7月16日,金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因被告李某犯另一刑事案,被關押在陝西咸陽乾縣看守所。為了依法保障被告李某的訴訟權利,該案被定在異地開庭。金鳳法院承辦法官翟志強、人民陪審員鄧偉忠、肖佔林、法官助理於楠等人在該看守所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信貸中心與被告李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一份,2016年11月29日,原告依約向被告李某發放借款8萬元,被告包某某系該借款擔保人之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於今年7月先後償還借款本金38500元,被告李某尚欠借款本金41500元及部分利息未付。

金鳳法院:當事人異地羈押 法官赴外省開庭

庭審現場

金鳳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李某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向被告李某發放貸款8萬元,被告李某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被告李某應依約償還剩餘借款本金41500元及利息。依照相關法條,判決如下:被告李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1500元及利息,於本判決生效18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金鳳法院:當事人異地羈押 法官赴外省開庭

金鳳法院:當事人異地羈押 法官赴外省開庭

由此,這場特殊的庭審得以順利審結。金鳳法院法官遠赴異地開庭,是用實際行動實現好、維護好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真實寫照,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也體現了濃濃的司法關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