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執行程序 擔保人變身被執行人

2014年9月,羅某某因種植回收合同糾紛將羅銘某起訴到習水法院,經法官主持調解,羅某雄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羅銘某在當月下旬支付合同款羅某某26480元整,但付款期限屆滿後,羅銘某、擔保人羅某雄卻消失不見了,無奈之下羅某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恢復執行程序 擔保人變身被執行人

恢復執行程序 擔保人變身被執行人

恢復執行程序 擔保人變身被執行人

2015年3月,承辦法官多次走訪調查,最終找到了兩人,並當場履行了1萬元案件款,羅某某與被執行人再次自願達成和解協議,法院依照相關規定讓兩人離開,不成想羅某雄、羅明某從此銷聲匿跡再無下落,法院窮盡一切手段,最終認定該案屬“執行不能”的情況,經合議庭合議決,定對兩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8年7月5日,當事人羅某某發現羅銘某已經回到家中,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復執行程序,隨後向承辦法官舉報,得到消息後,執行法官立即前往羅銘某家中,並當場將其傳喚到法院,羅銘某認為自己只是擔保人,並不是被執行人,故不願意履行義務,經承辦法官釋法,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後果,主動聯繫被執行人羅銘某來到法院,在執行法官啟動了強制措施高壓態勢下,決定對兩人進行司法拘留15日,就在宣讀拘留決定書的前一刻,兩人畏於司法權威,紛紛表示願意履行義務,最終,兩人履行了本案尾款19000元。

法官說法:“執行不能”是指因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具備執行條件,造成法院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終結案件不是指法院打白條,而是在此類情形下無法繼續執行,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書上的義務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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