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索要丈夫婚前個人財產,有些情況還必須分給老婆!

現代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涉及財產分割的事情比比皆是。很多人都說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啊,只要做好婚前財產保全就沒事了。但真是這樣嗎?最近的一個案例就說明任何事情並非絕對的,下面北虢斯基就給您分析一下。

女子離婚索要丈夫婚前個人財產,有些情況還必須分給老婆!

事情大致是這樣的,軍軍和玲玲於2015年3月相識,同年9月結婚,軍軍在婚前以個人名義在西安市某區購買了住房一套,並支付了首付。在結婚後軍軍取得了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為軍軍,軍軍每月的工資存摺按期償還按揭貸款。

夫妻倆剛開始兩人感情很好,但是2018年初,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吵,玲玲提出離婚,並訴諸法院,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軍軍也同意離婚,但對自己名下住房分割產生爭議。

經評估,軍軍名下的這套住房已經增至一倍以上,軍軍主張該房產為自己婚前個人財產。而玲玲則認為,該房產是軍軍婚前購置不假,但婚後償還的按揭貸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必須給自己分割。

女子離婚索要丈夫婚前個人財產,有些情況還必須分給老婆!

那麼問題來了,軍軍的這套房產到底該不該給玲玲分割呢?首先我們來看看這套房產的定性,爭議房產是軍軍婚前交納首付款按揭所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該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軍軍。根據相關規定,個人只要取得房產權屬登記證書,即對該房產擁有所有權。這套房產應屬於軍軍婚前個人財產,並不因軍軍與玲玲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其次再來看看玲玲的訴求合不合理。本案中軍軍在婚後償還按揭貸款用的工資卡,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軍軍在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個人債務,房屋增值部分也應當視為軍軍婚前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也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軍軍應針對這兩筆款項對玲玲進項相應補償。軍軍所交的首付款是婚前個人支出款項,在分割上述兩筆款項時應當予以扣除首付款所佔增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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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日新月異新變化,夫妻該如何保護自己婚前個人財產呢?北虢斯基有以下兩條建議。一是男女雙方在結婚時要做好婚前財產約定。如本案中軍軍和玲玲結婚登記前就作出財產約定,也可以有效避免離婚時財產糾紛的產生。二是注意房產等不動產登記效力。本案判定軍軍享有爭議房產的依據正是因為登記人為軍軍,否則更為麻煩,因此通過不動產登記的方式可以減少爭議,從而給予當事人制度上的保護。

好了,今天北虢斯基就為您解析到這裡,下次再見。(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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