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救人摔傷卻被指產生幻覺,見義勇爲真這麼難?

搶救鄰居算不算見義勇為?在救人過程自己受傷,被救一方該不該賠償?這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很多熱心快腸的人。有的時候不是不想救人,而是救人後很多狗血式遭遇讓人難以接受。

北虢斯基近日接受了這樣一個案例,說的就是救人以後算不算見義勇為的事兒。話說有位姓林的先生是位熱心人,6月9日晚8時左右,他忽然聽到隔壁高齡老人杜某的呼救聲,這位老人的幾個兒子都不在身邊,老伴兒這幾天也到兒子家去了,林先生怕老人出事,但又叫不開門,只有從自己天井翻牆進入杜家。

男子救人摔傷卻被指產生幻覺,見義勇為真這麼難?

但就在這當口卻出事兒了,翻牆過程中,林先生不幸摔下牆,致左腳受傷,人沒救成自己反而成了傷員,治療期間共花費醫療費近10萬元。可是杜某並不買賬,在林先生家人說起這事的時候,竟然稱事發當晚自己並沒有呼救,是林先生產生幻覺,將自己爬樓梯時的喘息聲誤以為呼救,自行翻牆造成的。

這一說法讓林先生難以接受,準備出院後和杜某理論,但在6月28日,杜某卻因病重去世。於是林先生將杜某妻子吳某及其兒子小杜告上法庭,要求吳某及其三個兒女賠償自己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律師費、鑑定費等12萬元。這一舉動當然讓吳某及其兒女難以接受,雙方陷入膠著狀態。

男子救人摔傷卻被指產生幻覺,見義勇為真這麼難?

北虢斯基經分析後認為,本案涉及三個問題,主要是在請求權基礎上,無侵權人情形下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區別何在。在事實查明上,見義勇為行為的構成要件及證明規則為何。在補償責任上,確定受益人“適當”補償範圍時應考慮哪些因素。本案適用的請求權基礎是受益人的適當補償義務,確立的案由為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原告提供了鄰居的證言、居委的表揚信、派出所出警記錄,審判人員亦走訪原告單位、實地進行查看,最終比較原、被告證據優勢,採信原告訴稱。

其實在本案中,通過走訪居委會、原告單位,對原告家庭情況、傷情恢復情況、工作情況等方面進行多方瞭解,考慮到原告成功救助了杜某,免於杜某在本案所涉事故中受傷,而原告在救助杜某過程中受傷較為嚴重,已構成傷殘,且原告系駕駛員,因受傷部位在足部,故可能給今後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法院應當對原告要求補償50%的損失予以支持。

男子救人摔傷卻被指產生幻覺,見義勇為真這麼難?

經過法庭上唇槍舌劍的辯駁,最終法院支持了林先生的索賠要求,認為林先生提供的居委會出具的表揚信、民警的接報記錄內容均能與原告杜述相對應,被告方認為林先生產生幻覺將杜某喘息聲誤聽為呼救聲,與常理不符,且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該意見難以採信。四名被告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對原告林先生損失進行補償,林先生主張的比例為50%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四名被告被判補償林先生相關費用。(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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