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款成立及认定的条件

夫妻之间借款成立及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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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有夫妻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也就是说夫妻之间虽然是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为常态,但法律并不禁止婚内夫妻之间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也就是说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夫或妻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但夫妻间借款与夫妻间财产约定也是有差别的。而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考量出借款项的来源和用途。

夫妻之间借款成立及认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间借款大致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以夫妻个人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且借款的用途与夫妻的共同生活无关,债务人为夫妻另一方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如小明在结婚后因为自己要与朋友投资一个酒吧需要资金,向配偶小红借款60万元,小红也从自己婚前就拥有的存款转账60万元出借给小明,那么这个60万元就是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小明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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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由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债权债务混同,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借款人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金额一半的补偿,而不是全额。如小明向小红所借的60万元不是小红婚前存款,那么此时原则上小明对小红的偿还的借款就是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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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途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或因共同生产经营所借,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该由双方共享共担,离婚时,债权一方不能主张债务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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