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蕪湖公開宣判「10·12」跨省汙染長江案

安徽蕪湖公開宣判“10·12”跨省汙染長江案

9月28日上午,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對“10·12”跨省汙染長江案公開宣判。一審判處被告單位寶勳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各被告人均犯汙染環境罪,其中黃冠群、姜家清、李長紅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五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其餘各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據介紹,該案系一起跨省非法運輸、傾倒危險廢物及有毒、有害固體廢物汙染環境案。2017年7月22日,長江航運公安局蕪湖分局銅陵派出所接到舉報稱,有人將危險廢物和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至銅陵江邊。隨後,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定為“10·12”汙染環境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間,被告單位寶勳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姜家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未開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將酸洗汙泥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李長紅等三人進行處置。被告人李長紅等人明知自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司印章,製作虛假的公文、證件,非法處置酸洗汙泥。最終在江蘇省淮安市、揚州市、蘇州市與安徽省銅陵市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酸洗汙泥共計1071.61噸。法院還查明部分被告人非法處置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及造成財產損失的事實。

法院在綜合考慮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大小、是否未遂、是否自首、認罪態度、有無前科等量刑情節後,作出前述判決。

此外,法院判決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連帶賠償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和非法傾倒固體廢膠木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急處置費用、鑑定評估費用合計665萬餘元。判決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汙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內容及媒體、版面、字體須經法院審核。(新華社 張紫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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