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條款?競業條款?這些勞動合同特殊條款,條條都影響你工作!

身在職場中的我們,都有簽署過勞動合約,卻很少有人會認認真真地,將合約中每一項條款都研讀透。然而不同工種的勞動合約中,總有一些條款看似稀鬆平常,實則至關重要!所以今天,生活君就來介紹4條勞動合約中,密切影響勞動者職業生涯,卻又常常被大家忽視的特殊條款!快來看看你有沒有踩雷吧

考核條款?競業條款?這些勞動合同特殊條款,條條都影響你工作!

考核條款

如今,不少小夥伴都從事著需要考慮KPI、業績考核的工作,例如銷售或運營;而在他們簽署的合同中,常常會出現一句諸如此類的條款:“乙方同意接受依據甲方制度而進行的績效考核,認可考核結果將作為調整乙方崗位、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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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公司有權利依據他們的標準,來決定員工的表現好壞,從而影響到員工的薪資和崗位,甚至公司會有直接開除員工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的權利!所以,如果合同裡有出現關於考核條款的這句話的小夥伴就要小心嘍,一定要在簽署合同之前弄明白公司的考核體系,最好能拿到書面文件,作為合同的附件。如果覺得公司的考核體系不合理,那麼就要謹慎簽署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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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地點條款

不少規模較大的企業公司都有多個辦公地點,而這些地點多半都跨市跨省甚至跨國。而當公司需要員工進行工作地點遷移時,常常都會在合約里加入這樣一項條款:“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之外的其它門店、分支機構有需要時,乙方同意服從甲方安排到其它門店或分支機構工作。如甲方的經營機構搬遷,乙方同意相應變更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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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合同中出現這項條款,那麼員工就必須無條件地聽從公司對於其辦公地點的調度,否則就視為違約。而如果員工無法離開原工作地點,又受到公司的調遣安排後,就只能無奈和公司解約而無法得到應得的補償。所以,如果十分介意工作地點的小夥伴,而合同中又出現這一條款,務必謹慎:要麼跟公司協商只在固定地點工作,要麼就另尋他路,以絕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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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條款

生活君在之前的文章中曾和各位小夥伴介紹過:當定期勞動合約到期之後,必須另外簽署一份勞動合約才能在法律上形成續約條件。而有些現實案例顯示,關於續簽方面,有些公司會在員工首次簽署的合約中,加入類似這樣一項條款:“本合同到期後,如乙方繼續在甲方工作而甲方無異議,則視為本勞動合同自動延期一年,並可多次自動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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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平平無奇?Too young too naive!這一條款可是直接剝奪了員工合同到期後續籤的主動權!簡單來說,這條條款意味著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結束後,公司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繼續僱傭該員工!而且公司既沒有義務提前告知員工是否續約,也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而對此,員工必須完全服從!所以如果你的勞動合同裡出現了這項條款,那麼就一定要多多考慮合約到期之後的事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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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條款”對於不少小夥伴來說早已不是陌生的名詞,一般來說,存在商業機密的公司中的核心技術崗位,都存在競業機制。而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的公司都會在勞動合同中加入“競業限制條款”:“如經甲方在乙方離職時或提前通知,則乙方在雙方關係解除或終止後(無論因何種原因) X年內應遵守競業限制義務,而無需再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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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有簽署這樣的競業條款的小夥伴就要注意啦,在離職之後一定要遵守該條款,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不能從事相關或類似的工作,否則,前公司是有權向其索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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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勞動合同中,作為勞動者容易忽視卻極易踩雷的四項條款!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在未來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更加謹慎!那麼關於職場中籤署合約,各位小夥伴還有沒有任何想要分享的內容呢?歡迎來評論區補充內容,和生活君一起探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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