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依法严惩,惠安法院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扫黑除恶」依法严惩,惠安法院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扫黑除恶」依法严惩,惠安法院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审判长吴泰雄院长一声令下,六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12名威武的法警们押解到庭。

9月30日上午9:30,惠安法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我县首起进入审判阶段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庄某杰等六人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全县各行政村两委成员及被告人家属共250余人旁听,泉州电视台、惠安电视台等媒体现场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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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场宣判亦是泉州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由市扫黑办统一协调组织的全市法院统一宣判行动。当天上午,除了惠安法院之外,晋江法院等也对多起黑恶案件公开宣判,宣判行动充分体现泉州两级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扫黑除恶斗争的决心和力度。

★ 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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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法院高度重视黑恶案件的审理工作,专门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坚持公正司法,确保审判质量,贯彻依法严惩、快审快判的原则,该案于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经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邀请县检察院检察长许金标列席审判委员会。该案从受理到宣判,仅仅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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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某杰等六人均系育鑫(泉州)担保有限公司雇佣的员工。2016年起,被告人庄某杰等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惠安县,泉州市丰泽区、鲤城区,南安市,晋江市等地非法高利放贷,借款1万元每天利息30元-200元不等,且借款时即先行扣除10天的利息,之后每10天付息一次。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庄某杰等人便到借款人或其亲属居住或工作的地方采用辱骂、恐吓他人,张贴借款人照片的大字报,泼油漆,到借款人家中住宿不走等违法犯罪手段逼迫借款人或其亲属还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蔡某(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庄某杰、吴某为骨干成员,包括其他被告人在内的共十多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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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庄某杰等六人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人数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组织成员较为固定,多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共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7起,犯罪情节恶劣;滋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经营活动,并造成他人财物价值损失计19900元,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庄某杰系主犯,吴某系积极参与者,其余四被告人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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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庄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吴某三年六个月、耿某龙二年六个月、李某帅二年二个月、陈某云二年、陈某恒一年十个月。

撰稿人:戴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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