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7日下午在京召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修正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與監察委的辦案協調銜接機制,調整了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等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彙報修正草案二審稿修改情況時介紹,修正草案在初次審議後,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二審稿對以下主要問題進行修改:

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與監察委的辦案協調銜接機制。對於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修正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有意見提出,人民檢察院採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還是移送後,表述不清楚。為進一步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規範和保障強制措施的採取,建議明確是在監察機關將案件移送後,人民檢察院即應當採取先行拘留措施。

據此,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與監察委的辦案協調銜接機制,規定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二審稿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調整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修正草案規定,缺席審判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汙賄賂等犯罪案件。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認為,建立缺席審判制度是從反腐敗追逃追贓角度提出的,但不僅限於貪汙賄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確有必要及時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也可以進行缺席審判。考慮這是一項新制度,尚缺乏實踐經驗,且有的缺席審判案件,文書送達和判決執行可能需要外國協助,制度設計上需考慮到國際影響和外國通行做法,對貪汙賄賂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還是應當嚴格限制範圍並規定嚴格的核準程序。

據此,草案二審稿將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修改為“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對認罪認罰的案件,明確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量刑建議。為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認罪認罰的案件,二審稿明確犯罪嫌犯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明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被告人、辯護人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此外,草案二審稿對值班律師職責進行明確,將提供“辯護”修改為提供“法律幫助”並刪去“代表申訴、控告”的內容,同時在相關條文中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值班律師在場作出規定。

為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速裁程序的公正有效進行,草案二審稿對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作進一步規定,明確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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