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稅務信息共享後,近期澳洲、紐西蘭大批華人帳戶被封,富人海外避稅還行得通嗎?

魯世榮


富人跨境瘋狂轉移資產等“花式避稅”,長期為人詬病。隨著中國加入CRS機制,以後這種套利甚至犯罪空間將大為收窄。

所謂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就是全球各國(地區)稅務信息自動共享機制,旨在打擊逃稅。參與CRS的各國金融機構(銀行、券商、投信、保險等)都必須定期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賬戶持有人投資收入、賬戶餘額等情況。這些資料將與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進行共享。

目前,96個國家已經簽約實施,美國有自己的稅收體系,不參與這套機制。



本月起,中國首次與其他部分國家交換CRS(海外金融賬戶共同申報準則)信息,從而為中國治理非法資金外流創造了外圍條件。

一方面,中國稅務機關將掌握個人境外收入,一旦納稅人,面臨鉅額資金來源不明審查,將補繳大額的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面,打擊逃稅成為中國資產跨境追回新的切入點。隨著經濟全球化日益發展,腐敗犯罪呈全球化、國際化趨勢,跨國性、涉外性特徵明顯,與此相對應的是腐敗官員外逃及腐敗資產跨境轉移。CRS機制為中國調查、打擊貪官、富人的偷漏稅乃至貪腐犯罪行為提供了有力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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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晨昱


很顯然,行不通了。


問題描述中的稅務信息共享機制,標準的說法叫做“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CRS)。顧名思義,這一機制就是各國共享納稅人的金融賬戶信息,為本國徵稅提供依據。


(下圖為CRS示意圖)


之所以有這樣一個制度,是因為富人們現在有豐富的避稅手段,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跨國騰挪資產。舉個簡單例子,比如中國富豪老王,他的公司A主要在中國經營,是其主要的利潤來源;但是老王同時又在開曼群島這個避稅天堂成立一家公司B,公司A可以通過大量採購的形式(比如採購傢俱、貨物甚至服務),這些採購可能沒有真實發生,但A公司的利潤就被轉移到了B公司。A公司賬面上就沒剩下多少利潤(甚至虧損),那麼自然就不用交所得稅了;B公司在百慕大,基本也沒啥稅,所以老王成功避稅。


為了堵住這樣的漏洞,所以才有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這個系統。有了這樣一個系統,老王就沒法避稅了。因為開曼群島也加入了這樣一個系統,雖然B公司只是空殼公司,其累計的利潤在公司層面,並沒有分配給老王,但在CRS系統下,中國仍舊可以對老王徵所得稅,徵稅的基礎正是B公司的利潤。


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有101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96個國家(地區)簽署實施“標準”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或者雙邊主管當局協議,中國也在其中,另外還包括開曼群島、維京群島、愛爾蘭等避稅天堂。


(下面表格即為加入到CRS體系的國家和地區:)


所以,澳大利亞新西蘭這樣的國家很多外國人賬戶被封,就很好理解了,因為今年9月中國就將與澳大利亞、新西蘭這樣的國家第一次共享納稅人信息,為了確保澳洲和新西蘭的中國富豪們不至於突擊轉移資產避稅,那麼臨時封掉,等到納稅動作完成再解封,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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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方財經


全球稅務信息共享,是指中國加入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統一報告標準),在此之後,國與國之間的稅務信息將進行自動交換,對於我國稅務總局來說,個人的海外賬戶將變得透明可見,能夠輕易的掌握個人海外資產信息,目前,已經有一百餘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了CRS。

中國加入CRS之後,至少對於資產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富人來說,無論是避稅、漏稅還是洗錢的行為,都將在信息透明之下無所遁形。

其實除了CRS,就在前幾個月,全新的個稅法草案也已經獲得通過,在新個稅法中,反避稅條款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項內容。

而就避稅這件事情本身而言,雖說不像偷稅漏稅那樣觸犯法律,但是的確也產生了危害,如直接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對於稅法的施行有不良影響,更重要的一點是,破壞了社會公平,增大的貧富差距,因為對於避稅來說,一直都是富人“專利”,有錢人有自己的途徑、方法進行避稅,獲得了高收入卻沒有履行納稅的義務,而普通人卻沒有任何渠道,長此以往勢必引發社會負面情緒的加重,對於社會穩定也有很大影響。

不過,某些國家,比如美國就沒有加入CRS,也就是說,資產在美國進行避稅的人士,是無法通過CRS進行信息查詢的,對於這部分人士,還需要更嚴厲的反避稅策略進行針對。


盤和林看經濟


富人總有不少的避稅方式,但窮人的避稅方式卻非常有限,進而加劇了貧富差距的空間。實際上,對於全球稅務信息共享後,會有部分熱衷於避稅的群體帶來不少的約束影響,而不少富人,尤其是企業家,他們往往為了逃避一國的高稅收,而到一些避稅天堂開立公司,而後把大量的利潤或資金轉移過去,但一旦信息聯網,開始CRS共同申報準則之後,對於存在稅務信息共享的區域,也會對逃稅、避稅的群體進行打擊,通過凍結賬戶,強制補繳稅負等方式,起到打擊逃稅避稅等行為,而這一影響不僅僅侷限於中國,而且對於全球範圍內的避稅逃稅現象,還是具有比較深刻的影響,但富人們是否有更多可變通的避稅方式,恐怕仍需要持續挖掘了。


郭施亮


海外避稅本來就是一個偽命題。因為避稅是降低應納稅的稅額,而按章納稅,但是海外設立離岸賬戶將資金轉移進去,那是逃稅,而不是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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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從去年就開始開展CRS核查活動,而同時開展居民信息海外賬戶信息交換活動,目的就是為了查清楚這樣一種人的存在,它是中國的境內居民(境內居民就是國籍、居住地是統一的),但擁有海外賬戶,同時在境內居民身份,和賬戶國的境內非居民(國籍和居住地不統一)的雙重身份下,都沒有按所得額所得國家進行納稅的人,這種人的賬戶一旦查實,必將面臨被封禁的狀況。


作為中國境內居民,在境內經營收入應該按照屬地國也就是中國的居民所得稅法進行納稅,但我國的很多稅種也是需要個人申報的(個人所得稅除工資、獎金等有代申報主體外的收入均需要主動申報)。而很多人利用這個差異進行資金轉移,開立海外賬戶澳大利亞、開曼群島等地,利用其對境內非居民身份的資金核查不嚴或者不核查的情況,不納稅。使大量的稅款沒有繳納,嚴重違反了各國的納稅原則。

現在對於賬戶,CRS的態度是先行查封,然後應該是開展應納稅主體的主動申報,說明賬戶資金來源,然後按照合法來源提供的材料,予以核實,然後核實成功的再接觸凍結。但如果資金來源無法核實的,那麼這個資金可能涉及洗錢、違法活動或者其他情況的,這類資金可能會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了。

所以,信息共享不僅僅是處理稅務問題,也對洗錢、打擊貪腐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而資金和犯罪地分離等問題提供了有效的辦法。值得提倡。


張小帥說理財


就目前看來,想必已經是眾口一詞,行不通了,不得不說實為一件大快人心的事,那麼為何這麼多人如此篤定呢,牛熊交易室認為原因如下:

首先,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本身就是一把強勁的利刃,早在2014年的G20布里斯班峰會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就正式發佈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這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協議,叫做共同申報準則,也就是CRS。

CRS就是各國政府互助合作、相互通報對方公民在自己國家財產信息的標準,以共同打擊納稅人利用跨國信息不透明進行逃稅的行為。涉及的信息交換內容包括:海外機構賬戶、資產信息、賬戶內容等。

其次,如果是想要打非CRS國家的主意,也是難以行的通的,且不說非CRS國家有更嚴密的稅收系統,比如說未與中國建立信息自動交換關係的美國,實際上,CRS系統中包含60多個國家和地區,不乏如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等“避稅天堂”,幾乎可以說是將富人們想法設法避稅的小九九一網打盡了。


牛熊交易室


理論上是行不通的,但出於共盈的目的會有些區域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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