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员工入职3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辞职,对此你怎么看?

果域原生态


入职3天就宣布怀孕,这可能有一些夸张的成分了,因为正规公司都应当设有入职体检,不可能体检后3天就能验证出自己怀孕。但是还有大量入职后1个月、2个月、3个月宣布怀孕,产假结束后就辞职的了。他们使用了大量的企业资源,却没有为企业创造什么价值和回报,这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行为。

1、 人力资源部需要再次招聘,弥补她休假和工作状态带来的影响

女性怀孕后,很多工作内容都不太适合参与,例如长期出差、户外工作等。所以企业需要重新投入招聘成本,再找一个人,还相当于增加了一个编制,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员成本。

2、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企业从此对女性员工招聘

就因为一个女员工的这种不负责的行为,使得企业老板、HR从此对女员工招聘谨慎谨慎再谨慎,所以,我们常常抨击企业招聘男女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有时候是由原因的,要么是工作性质确实女性员工不适合,要么可能就是这家企业真的受过伤。我一个朋友招聘来一位女员工,面试时承诺3年内不要孩子,可是半年就怀孕了,等她休完产假,老板直接把她辞退了。老板觉得她,失信了。

女性员工确实不容易,作为女性需要担负人类繁衍的责任,企业和社会也通过各种的规则和制度去关怀女性。当你的行为不越过底线,沟通能够更加透明化时,也许公司和老板是可以接受甚至支持的。不要去欺骗别人,没人是傻子,何况你的老板呢!

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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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精英网


对于隐孕这个问题,作为用人单位来说,确实是比较头疼的问题。头疼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其实员工隐瞒怀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的员工确实不知道自己怀孕了,在入职之后才发现,这种情况下作为单位来说还比较好接受。比较让单位生气的是,有的员工明明知道自己已经怀孕,而故意不告诉单位,单位一旦录用之后马上向单位报告自己已经怀孕,随即休产假,最绝的是,休完产假还立马辞职,这种行为明显就是为了骗取单位对于女性的照顾,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员工,还要照发工资,怀孕的人在此期间请假颇多,不但没有给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可能还要让用人单位损失几个月的工钱,这样一来用人单位确实是比较怨。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隐孕入职,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这个问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怀孕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员工在入职的时候存在欺瞒的情况,我们说如果员工欺瞒的是学历或者工作经验,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追究他的相关责任的,但是一个人是否怀孕,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即使不告诉单位也不能追究他的责任。所以这种情况公司一般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解除了,也有可能涉嫌违法解除。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女性职工是否怀孕进行调查,甚至做出要求或进行约定。这种做法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还是那句话,员工的工作只跟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关系,跟是否怀孕是没有关系的。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有证据证明,这种工作,怀孕的人是不能做的,倒有可能争取一下。 否则,对于大部分工作来说,都是不能歧视怀孕女性的。而且员工是否怀孕一般是属于员工的隐私,即使公司调查出来的,或者做出相关的约定,一般也是无效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怀孕的女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的女性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依然是可以被辞退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怀孕并不是一把尚方宝剑,并不是可以任意妄为,如果在工作当中存在一定的过失,用人单位依然是可以有权将其辞退的。



但是如果她真的兢兢业业工作,用人单位仅以欺隐瞒怀孕这一条进行辞退,至少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讲,胜算的可能性很小。或许我们可以期待法律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能够把那些恶意碰瓷的行为也加入进去,尽量净化我们的劳动市场,让真正受到保护的人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一些恶意欺诈的行为应当给于一定的处罚。

对于这一现象,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是否对这些隐孕的人作出一定的处罚或者将其辞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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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工作室


公司一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我估计人事人员、管理人员都会心里边儿有个梗吧。

正常来讲,现有验孕工具一般是30天左右就可以检验出来。补充点小知识:是从月经结束之日起计算的30天。

也就是说,该职工在入职前就处于已经怀孕的状态,自己可以知道,也可能不知道。

不管其什么时候怀孕,我们都要按照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其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她进行夜班,不得进行强度大劳动等等。根据怀孕的时间不同安排产检假,视为出勤,发放正常工资。

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三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产假期间享受住院报销待遇,还可以享受产假津贴待遇。产假津贴待遇以用人单位的平均社保缴费基数为标准,如果劳动者工资高,用人单位要补齐差额,保证待遇不降低。

虽然看似对劳动者非常有利。但是,劳动者并不一定能够享受。

要享受生育待遇,劳动者必须在生育之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生育保险才可以。青岛市允许补交不超过两个月的生育保险。

如果是刚入职就已经怀孕,明显是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除非用人单位的保险跟本人以前的保险接续起来。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职工不能享受生育待遇,用人单位不负责。

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不违反劳动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哺乳期、产假期、孕期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履行适当照顾。

休完产假要不要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力。如果希望参加劳动的一直没有上班,这是可以停发工资待遇的,超过一定限度比如十五天,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过要履行告知职工本人、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等程序。

最后,即使是生育产假期间,社保个人部分也是要有个人承担的。如果单位确定职工产假之后就不再上班,可以要求职工定期将当月的社保个人部分送至单位,再给其缴纳社保。


暖心人社


第一,婚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原则上不需向用人单位报告。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通常而言,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无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第二,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有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婚育属于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女职工的结婚、生育权利,即便劳动合同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

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私隐的范畴,故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本可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但在社会现实中,劳动者尤其是普通岗位的劳动者在求职时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故在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作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民事活动原则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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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炮说事


前后三个月好吗?产假一个月前公司可以不批假,如果强休当旷工处理,人家入职三天请产假,是不是人事部的人是她亲戚啊要不然那么大个肚子看不出来瞎啊😄,所以提问不成立,少扯淡造矛盾。


有什么说什么不好


不邀自来,这个问题,我有疑虑。

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那么距离生产还有八九个月。这期间上班了吗?如果上班了,该女职工尽了自己的职责,单位没损失!

重点:产假,我国的基本产假是98天,加上各种优惠政策,产假最多158天!也就是最多五个多月!而这五个多月,如果是正规企业,企业和职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包含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一定期限后(各地不同,有9个月、一年,不等),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是由社保中心发放的!单位也没损失!

即使没有买生育保险,企业也最多只养了她五个多月而已!

所以,我个人觉得以上命题立意有问题,有歧视女性的嫌疑!现代女性,既有家庭责任又有社会义务,其中艰辛,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希望全社会能多给她们一些理解和宽容!


四十依然有惑


我的单位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介绍一下,国企,规模不大,300人左右,现在招的工人都是劳务派遣,很少签正式合同了,现在很多人对劳务派遣有抵触,企业为了减负也是没有办法,单位有的部门大部分都是女性,招来的应届学生有的还是一对,入职前隐瞒,入职后才知道。

有个实例,前几年的事情,招的结过婚的,可能学历高点,来了刚过试用期签完正式合同,就回去保胎,生孩子,每周开假条,从怀孕到生完孩子将近两年,哺乳期结束后干了一个月,辞职了,企业白养了一名职工两年,没给企业创造任何价值,成本大概有10万左右,包括工资养老公积金医保之类的。还有的本身就不想干了,也不辞职,必须得生完孩子再辞职,就为了半年多的产假工资,生完辞职走人,危机时还剩不到一半人,这个部门很长时间都是亏损,没办法只能又招人。

作为企业职工来讲对这样的事我也不好说什么,只能说这样的人比较自私吧,走了也不会给人留下一个好口碑,如果换位思考我是企业的负责人,首先直觉上会对这样的人很反感,碍于劳动法又无可奈何,这样的事情多了,造成现在企业招工都是劳务派遣,也不利于大学生就业,所以奉劝待业青年一定要有自己的信用,有个好的单位尽量去坚持下去,尽量别做这样的事


冬去春来1206


这就是单位一定要把受雇者的保险买齐,这样,员工生育保险报销之后,公司是可以收回对劳动者已发的生育假之间的工资!反正现在很多国企事业单位都这样,生育保险回来的钱都会被扣除发给你工资部分!


平常心176868


其实这种人,以后也混不好。她离职想再找工作需要离职证明吧,在离职证明把这些情况写进去,看她怎么玩。对不道德的人和企业都要有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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