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縣出台「十二條鐵規」整肅幹部作風

為進一步促進全縣幹部作風轉變,近日,白水縣制定出臺了加強幹部作風“十二條鐵規”,整肅幹部作風。

據瞭解,“十二條鐵規”包括工作紀律、作風紀律、項目管理及問責追責等內容:對貫徹執行上級部署要求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工作落實過程中搞變通、打折扣的;對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深入、不紮實,作風漂浮,鋪張浪費,加重基層負擔的;對執行工作紀律不力,上班無故遲到、早退、擅離崗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或不按規定履行請銷假和外出報備手續,無故缺席會議的;對不思進取、不研究政策,思路不清、業務不精、能力不強、標準不高,工作畏首畏尾的;對缺少工作熱情,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主動、辦事不用心、服務不到位的;對心浮氣躁、紀律渙散、自由散漫、我行我素、精力不集中,班子不團結,在職不盡責的;對實施“四五六”發展戰略或縣委、縣政府的其他重大決策部署不執行,或執行不力嚴重影響工作的;在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因前期工作不主動,政策處理不及時、實施監管不到位等原因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在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後,不認真履職、懈怠誤事導致引資項目難以落地或無法落地的;對重點建設項目應開工未開工,開工後無故停工停建因工作推動不力致使項目未能按時完成或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或向企業強行指定供應商、推銷產品、提供生產服務的;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或在為企業和群眾服務中,推諉扯皮、態度冷硬、蠻橫粗暴、故意刁難的。

對違反“十二條鐵規”之一,情節較輕的,子以提醒、函詢誡勉或通報批評;對情節較重的,一律先予以停職。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由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同時,建立領導幹部召回制度,對違反規定,被省、市名通報造成不良影響的或連續兩次工作推動不力被縣委、縣政府通報批評的領導幹部,停職後予以組織召回,在黨校開設育培訓班進行幹部“回爐”再教育,教育培訓期滿考核合格可恢復其原職務或另行安排工作,並給予一定的觀察期,觀察期內再次違反本規定,將從嚴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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