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開槍射擊嫌犯爲什麼不直接爆頭,而是把身體打成篩子?

趙歷男


哥們,現場處突不是打靶,還容許你慢慢瞄準、屏住呼吸、慢扣板機……

遠的不說,看看咱們國內的特種兵、特警的訓練,射擊理念都不再是慢慢瞄、壓著射,而是跟美國警察差不多,都在講求速射啦。



警察跟嫌疑人離著就那麼一兩米的距離,你在舉槍的時候指不定對方也在向你瞄準了,你還有那閒功夫瞄準頭部射擊?你就不怕一緊張打偏,結果對方衝你胸口“咣”的一槍?

其實,警察看美國警察開槍執法的視頻就會發現一個規律:他們在拔槍射擊時要求的是絕對上身、相對準確、火力壓制、事後搶救。



由於美國不禁槍,所以老百姓就有了更多玩槍的機會,搞不好許多人槍法還不比警察差,比如許多老獵手、退役軍人等,哪個不是玩槍高手?美國警察面對這些嫌疑人時的壓力可想而知,因此,一旦開槍射擊,在最短的時間傾洩儘量多的火力擊中對方,讓對方失去開槍機會才是警察要做的。

因為在電光石火之間的短兵相接,你有絲毫的滯後就有可能被對方擊中。



子彈在進入人體後 憑藉強大的動能會讓人的動作迅速變形,本來舉槍的手可能瞬間垂下,剛要扣發扳機的指頭可能力氣都使不上。

雖然擊中頭部的T型區可以使人瞬間失去運動能力,但是在短兵相接的時候還真不一定能擊中,所以快速、連續射擊相對大面積的軀幹是不二選擇。



美國警察警車上有急救器械,在擊倒對方、確保安全後後會採取急救措施,然後招呼救護車來,至於能不能救活,全憑一句阿彌陀佛了……


普了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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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警察打人也會爆頭,頭部T字區是警方狙擊手在狙殺目標時會首先選擇的位置。在人質被挾持時,為了不威脅到人質安全,並且一發停止歹徒行為。警察狙擊手會瞄準歹徒的頭部T型區射擊,以達到破壞大腦或腦幹,以達到瞬間停止歹徒行為的目的。

而在平時警察近距離面對歹徒時,就那麼幾米的距離。警察沒有這個時間去做太精確的瞄準。如果在平時訓練時,可能可以做到3-7yd拔槍打頭在1秒之內輕輕鬆鬆。可是在面對運動中的,並且有時燈光昏暗到都找不到頭在哪兒的時候。打頭就沒那麼簡單了。在相近的顏色中快速找出一個特定形狀的東西(頭)還是會有半秒左右的延遲的,這樣的延遲會造成自己以及同伴的受傷。警察開槍不是血條遊戲,每一發子彈打中自己或者歹徒身上都會造成行為能力的減緩,甚至造成死亡。以最快的速度將傷害砸到對方身上才是最關鍵的

筆者個人認為最主要的是警察的任務並不是擊斃歹徒。而是停止歹徒的威脅行為。畢竟之後警察還是有義務去叫EMS(急救車)。如果說警察上來就直接對著頭射擊,還可能被當地檢查官指控謀殺,畢竟殺心太重,如果打身上痛覺在一定程度上停止歹徒行為,倒在地上還能還有搶救一下的機會。


輕兵器愛好者



圖為格洛克17手槍,奧地利格洛克公司生產,是美國警察使用最為廣泛的手槍,也是世界上性能較好的手槍之一,目前,我國個別地區也開始裝備警方試用。

這個問題是這樣:

第一這是條令要求。美國警察訓練和作戰手冊明文規定,在開槍時要向人體軀幹中間部位射擊。

第二,這樣做的原因。軀幹部位是人體正面投影面積最大的部位,在發生槍戰時,這也是最容易命中的部位,而且在近距離接觸時警察拔槍後抬起手臂,不需要特意瞄準,手臂的自然指向就是對方的軀幹,可以直接開槍射擊,而頭部和四肢投影面積小,四肢還是運動器官,一般人體在快速運動狀態,不容易命中。

第三,軀幹部位內部胸腔和腹腔有人體大多數的重要臟器和骨骼,如心臟,肝臟,肺,脊椎等等,子彈命中以後,可以在短時間內使人體失能,喪失抵抗能力。

第四,為什麼不射擊頭部和四肢。因為美國警察是實戰經驗最豐富的警察部門,據統計,在實戰中,警察使用的武器大多數為手槍,由於手槍是單手操作的武器,命中率低,威力和精度較抵肩射擊的長身管武器步槍和衝鋒槍小的多,而且在實戰中,百分之九十以上案例警察開槍的距離不超過十米,如FBI從過往17年中大約200多件FBI前線探員面對的槍擊案件中總結出的結果是,75%的案件中FBI探員和疑犯交火的距離是在3碼 (2.74米)以內的。這樣短的距離,根本沒有太多時間反應,沒有時間去從容瞄準射擊,只能依靠本能射擊,要是要求警察必須射擊嫌犯頭部或者四肢,不僅命中率低,而且非常容易造成誤傷。

最後說幾句,和中國不一樣,美國警察在實戰中絕對不允許鳴槍示警,鳴槍警告屬於違法行為,因為可能導致誤傷,而且要求一旦開槍,要連續射擊,務必在短時間內使對方喪失反抗能力,所以美國警察不開槍則已,一旦開槍,往往就會將彈匣打空,徹底將對方擊倒,不論生死;而法院只看警察開槍是否符合規定,只要法院認為當時可開槍,程序合法,開槍警察就沒責任了,致死還是致傷並不在評定之列。


雲雷17


警察處突和狙擊手狙殺是不一樣的,所謂爆頭在執法工作中主要用於解救人質,因為如果不是一槍斃命,嫌犯受傷後還是有可能給人質造成嚴重傷害。但在突發情況下,比如嫌犯有武器但並沒有控制住任何目標而只是對目標包括警方或平民造成生命威脅的時候,首要的任務是擊倒嫌犯,並避免嫌犯反擊。這要求警方首發命中嫌犯的關鍵部位,而胸部顯然比頭部更容易擊中。首發命中後的連續射擊是加固射擊效果,防止嫌犯受傷後反擊。

對於執法人員來說,需要做出判斷的是應不應該射擊,而不是讓嫌犯受到多大程度的傷害不算過度。如果要警方在射擊前就精確判斷射擊部位和傷害程度,唯一的後果是造成大量警方人員以及平民傷亡。幾年前,發生在東北某縣城車站的警方使用槍械事件中,也有人質疑警方為什麼不打腿打腳打手,這種質疑是非常沒有道理的。更沒有道理的是要求警方事先朝天鳴槍。嫌犯逃跑時,在開闊地帶,警方可以鳴槍示警,與嫌犯當面對峙且身處喧鬧環境下,不具備警告射擊的條件。


葉海林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這主要是擊中頭部是非常難的。

我國現役手槍54、64、77、92這種一般有效射程都超過50米,不過訓練時卻沒有超過50米的射擊項目。

根據國外的槍戰分析,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槍戰是在25米以內(不僅僅是手槍槍戰),其中絕大部分是在15米內甚至5米內。

以2012年著名的重慶周克華案件為例,2名民警發現周克華。5分鐘後,民警跟蹤到一小巷內,周克華率先開槍,警察立刻還擊,各向周克華開了2槍,周克華在開了3槍後頭部中彈並倒地身亡。雙方的交火距離不到3米,射出致命一槍是距離只有1米。

這幾年幾起解救人質案件中,警方特警如果持手槍,均是儘量和歹徒保持幾米,甚至1米的距離,以保證一定可以擊中頭部。

手槍和衝鋒槍、步槍不同,它的槍管短、瞄準線短,射擊時多是無依託難以穩定控制。

所以,普通的警察在15米外實戰射擊低速運動目標,命中率不到三分之一。

從武警和特警部隊的日常訓練也能看出來,武警部隊近些年推廣的“3331快速指向”應用射擊法,即3-10米距離交戰,三秒內射擊三發,要求有一發命中敵要害。

可見,倉促中快速射擊,即便射中1發也是不容易的。

幾年前上海麥當勞劫持人質案件中,特警擊斃歹徒使用的並不是手槍,而是79式衝鋒槍。

雖然特警距離歹徒只有25米,但特警時候實事求是的說:在25米的距離,即便最優秀的射手,也沒有把握用手槍一發擊中頭部大小目標。

相比起來,79式衝鋒槍的槍管較長,精度才能滿足需要。


薩沙


兄弟,警察是不會打頭的,這是常識。打頭有殺人的暗示。你打他身體可以辯解他朝你開槍,你處於防衛還擊,或者提前危害公共安全,你給於警告無效後,將其擊斃。但警告包括射擊軀幹,(叫停止犯罪射擊,意思是讓犯罪分子失去犯罪能力)。你直接打頭。他是犯罪嫌疑人,沒判刑前他受國家法律保護。搞不好你就是蓄意謀殺。或者過激殺人。

另外,即便是戰場上,士兵第一原則也選擇打身體。為什麼,不用怎麼瞄就能射擊。打頭你要瞄,人家也在瞄你。如果人家瞄身體就直接射擊了。所以打頭既容易觸犯法律,又容易被反殺。


風車騎士45541173eg


都是扯淡……槍戰時,誰都沒有把握,能把對方打傷、打死,不讓自己喪命,就已經是上帝保佑了……誰還考慮打哪裡啊?一群網絡傻逼,總把電影院裡的鏡頭,拿來當作生活實景去幻想……這樣的傻B,第一個挨槍子死了


達凡阿1


這個應該屬於你的視網膜效應吧。因為很多時候,局勢的緊張程度,突發情況,你,沒有時間,對著頭設計,而是,需要,儘快的一槍制敵。並不一定非要置人於死地,但是必須有效的震懾犯罪。


悟空版價值連城


沒打過槍的人站著說話不腰疼!還是神劇看多了?要知道用手槍打中腦袋是多難的事!我曾經訓練過十米氣步槍十米射擊,當時可以在十米連續設中針尖大小的點,也就是十環,前幾年在美國玩真槍,站射打五十米的靶,開始十槍也就可以打中四五槍,打多了好點,想做到瞄哪打哪根本不可能!手槍更難打了!狙擊手都是子彈喂出來的,警察叔叔是沒那麼多時間專門練射擊的!所有能打中就行了!當然找好打的部位,命中率高,只要喪失抵抗能力就行了!


klaa


美國警察或者說西方國家警察的訓練跟我們是完全兩個概念,我們強調是威懾,儘量活捉,儘量不開槍。其他國家雖說也是儘量不開槍,但是情況要拔槍了,那麼要做的是把不聽警戒的嫌疑人打到沒有還擊能力。

這裡要說的是手槍的有效射程是50米,但是能打得準的一般會在25米以內,實際上警察之類的執法人員遇到需要拔槍的情況大多會在7-10英尺,這個距離可以說沒有瞄準,只是拔槍,憑藉槍的指向性和自己的射擊記憶像目標快速射擊,按照國外警用手槍彈容量15-17發,就算你不在短時間內把彈匣打空,也要打一大半,疑犯如果沒被打中,條件反射也會找躲避,當然也有一些抱著死就死的心跟警察對射的,畢竟會比較少,7-10英尺如果不能打中要害只有祈求有更多的子彈打中嫌疑人。

不少人可能看過美國警察一個執法視頻,一家餐館有一個人在內搞事,警察被召到場,警察為了避免無辜人受傷把他帶出餐館,在餐館內走動時在前方的男警員從桌邊經過,很自然地把桌面上的刀叉推到裡面,並轉身留意疑犯,避免他用這些做武器,當到室外的時候,女警發現疑犯有槍就開始喊,男警員第一時間拔槍就射,槍上的的強光手電也對疑犯發出閃爍強光,警員開槍直到疑犯,用最近比較火的一句話“教科書般的槍械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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