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解讀——遺囑繼承:持有公證遺囑,爲何也難繼承財產?

《繼承法》解讀——遺囑繼承:持有公證遺囑,為何也難繼承財產?

本報記者 張喬

“如何按照自己意願定向傳承財富?”這是現如今富裕起來的人們優先考慮的大事。燕趙遺囑庫財富傳承法律研究中心的王亞瓊律師表示,現在,有很多具備前瞻意識者,開始選擇使用遺囑形式,去規劃自身家業、企業的傳承事宜。但是王律師也表示,遺囑制訂是一項極具特殊性的法律事務,它需要考慮的事項非常多,且遺囑在被繼承人百年之後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稍有不慎就會遺患無窮。本次分享的案例就極具代表性,主人公雖然訂立了公證遺囑,但因考慮不周,遺囑目的未能實現。

爺爺訂立公證遺囑,長孫卻無法繼承四合院

趙小小系趙老爺子長孫,自幼聰穎過人,知名高校一路保送讀研讀博,直至公費留學英國,深得老爺子喜愛。古稀之年,老爺子到公證處立下遺囑,表示今後將由趙小小繼承自己京城的四合院一套,所有子女不得干涉。

2017年初,趙老爺子作古,趙小小回國處理後事後,因即將畢業,遂匆匆趕回學校繼續學業。半年後畢業回國,其持公證遺囑與姑姑、叔叔協商辦理過戶手續。因該四合院價值過億,姑姑、叔叔希望獲得適當補償,要求趙小小支付每人500萬元。

其後協商無果,趙小小起訴至法院,卻被告知因其未及時主張權利,已喪失繼承四合院的權利。趙小小很納悶,為什麼奶奶去世前,也是通過遺囑把這套四合院中屬於奶奶的那一部分留給了爺爺,當時過了一年多,去辦理繼承過戶都沒問題,而自己才過半年就喪失了繼承權利?

根據繼承人身份,遺囑繼承分為兩大類

所謂遺囑,是指公民在生前對其死後所留遺產作出處分、處理的意思表示,它在立遺囑人百年之後發生法律效力。《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立遺囑將財產交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遺囑繼承;通過遺囑將財產交由其他人繼承的,稱之為遺囑遺贈繼承,簡稱遺贈。在法律規定上,兩者有很大的差異,區別在於: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未明確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而受遺贈人要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若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權利。

我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上述案例中,趙小小的奶奶通過遺囑將屬於自己的財產部分留給配偶趙老爺子,屬於法定的遺囑繼承範疇。因為孫子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趙老爺子通過遺囑將財產留給趙小小,屬於遺贈,趙小小需要在遺贈開始即趙老爺子去世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即找其他繼承人出示遺囑,或者到公證處作出接受遺贈的公證,作出繼承明示,並獲取相關證據,否則即喪失權利。

按遺囑載體和參與人員劃分,遺囑有五種法定形式

根據《繼承法》規定,不同形式的遺囑效力及要求各不相同,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第一,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到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第二,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三,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第四,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第五,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存在數份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但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所以如果數份遺囑中存在公證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在訂立後,如果想要變更,實踐當中比較困難,需要先行通過極煩瑣的程序撤銷原先訂立的遺囑。

遺囑繼承當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燕趙遺囑庫財富傳承律師團隊的張凱鑫律師提醒,根據該團隊整理發佈的《2017年度河北省繼承糾紛大數據報告》來看,“62%的遺囑因有瑕疵或重大缺陷,而部分無效乃至全部無效,被法院採納的遺囑僅有38%”。這其中大部分遺囑是當事人自行訂立,但也有不少是公證處及非本業務領域的律師協助訂立的。超過一半以上的遺囑被認定為無效,這一數據應當引起大家的注意。所以訂立遺囑,除了關注上文提到的遺囑形式要件外,以下事項也需要考慮:

第一,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實踐中尤其要注意危重病人立遺囑,必須是在精神狀況及認知能力良好的狀態下進行。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到欺詐、脅迫所訂立的遺囑無效。

第二,關於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法律明確表示:“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三,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並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遺囑處分財產只能是個人合法財產,不能處理夫妻另一方財產,也不能處理家庭成員其他人的財產,更不能非法處理他人財產。

第四,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所以遺囑繼承可以設定備選繼承人,但遺囑遺贈不可以。

總之,遺囑訂立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綜合法律業務,除考慮法律要素外,人情世故以及遺囑的可執行性、執行的便捷性等因素均要仔細斟酌。所以,在制訂遺囑前,最好向這一業務領域內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士諮詢,以免留下後患。

“如何按照自己意願定向傳承財富?”這是現如今富裕起來的人們優先考慮的大事。燕趙遺囑庫財富傳承法律研究中心的王亞瓊律師表示,現在,有很多具備前瞻意識者,開始選擇使用遺囑形式,去規劃自身家業、企業的傳承事宜。但是王律師也表示,遺囑制訂是一項極具特殊性的法律事務,它需要考慮的事項非常多,且遺囑在被繼承人百年之後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稍有不慎就會遺患無窮。本次分享的案例就極具代表性,主人公雖然訂立了公證遺囑,但因考慮不周,遺囑目的未能實現。

爺爺訂立公證遺囑,長孫卻無法繼承四合院

趙小小系趙老爺子長孫,自幼聰穎過人,知名高校一路保送讀研讀博,直至公費留學英國,深得老爺子喜愛。古稀之年,老爺子到公證處立下遺囑,表示今後將由趙小小繼承自己京城的四合院一套,所有子女不得干涉。

2017年初,趙老爺子作古,趙小小回國處理後事後,因即將畢業,遂匆匆趕回學校繼續學業。半年後畢業回國,其持公證遺囑與姑姑、叔叔協商辦理過戶手續。因該四合院價值過億,姑姑、叔叔希望獲得適當補償,要求趙小小支付每人500萬元。

其後協商無果,趙小小起訴至法院,卻被告知因其未及時主張權利,已喪失繼承四合院的權利。趙小小很納悶,為什麼奶奶去世前,也是通過遺囑把這套四合院中屬於奶奶的那一部分留給了爺爺,當時過了一年多,去辦理繼承過戶都沒問題,而自己才過半年就喪失了繼承權利?

根據繼承人身份,遺囑繼承分為兩大類

所謂遺囑,是指公民在生前對其死後所留遺產作出處分、處理的意思表示,它在立遺囑人百年之後發生法律效力。《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立遺囑將財產交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遺囑繼承;通過遺囑將財產交由其他人繼承的,稱之為遺囑遺贈繼承,簡稱遺贈。在法律規定上,兩者有很大的差異,區別在於: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未明確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而受遺贈人要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若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權利。

我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上述案例中,趙小小的奶奶通過遺囑將屬於自己的財產部分留給配偶趙老爺子,屬於法定的遺囑繼承範疇。因為孫子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趙老爺子通過遺囑將財產留給趙小小,屬於遺贈,趙小小需要在遺贈開始即趙老爺子去世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即找其他繼承人出示遺囑,或者到公證處作出接受遺贈的公證,作出繼承明示,並獲取相關證據,否則即喪失權利。

按遺囑載體和參與人員劃分,遺囑有五種法定形式

根據《繼承法》規定,不同形式的遺囑效力及要求各不相同,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第一,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到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第二,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三,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第四,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第五,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存在數份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但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所以如果數份遺囑中存在公證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在訂立後,如果想要變更,實踐當中比較困難,需要先行通過極煩瑣的程序撤銷原先訂立的遺囑。

遺囑繼承當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燕趙遺囑庫財富傳承律師團隊的張凱鑫律師提醒,根據該團隊整理發佈的《2017年度河北省繼承糾紛大數據報告》來看,“62%的遺囑因有瑕疵或重大缺陷,而部分無效乃至全部無效,被法院採納的遺囑僅有38%”。這其中大部分遺囑是當事人自行訂立,但也有不少是公證處及非本業務領域的律師協助訂立的。超過一半以上的遺囑被認定為無效,這一數據應當引起大家的注意。所以訂立遺囑,除了關注上文提到的遺囑形式要件外,以下事項也需要考慮:

第一,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實踐中尤其要注意危重病人立遺囑,必須是在精神狀況及認知能力良好的狀態下進行。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到欺詐、脅迫所訂立的遺囑無效。

第二,關於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法律明確表示:“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三,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並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遺囑處分財產只能是個人合法財產,不能處理夫妻另一方財產,也不能處理家庭成員其他人的財產,更不能非法處理他人財產。

第四,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所以遺囑繼承可以設定備選繼承人,但遺囑遺贈不可以。

總之,遺囑訂立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綜合法律業務,除考慮法律要素外,人情世故以及遺囑的可執行性、執行的便捷性等因素均要仔細斟酌。所以,在制訂遺囑前,最好向這一業務領域內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士諮詢,以免留下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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