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遲到算嚴重違紀嗎,該不該開除?


員工遲到算嚴重違紀嗎,該不該開除?


前些時候,一篇《優秀的員工多次遲到,究竟該不該開除》在網上熱傳。

文章裡說道,一位優秀的員工,一個人幾乎可以做團隊一半的活。但是他從不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多次遲到早退,讓老闆煩惱,引起了該不該辭掉這樣的員工的討論。

且不討論開除這樣一位優秀的員工的利弊,就遲到這件事來討論一下,如果員工遲到,公司是否可以認定其為嚴重違紀而和你解除勞動關係呢?

近日,有個企業員工就遇到這樣的問題,來向我諮詢:由於自己多次上班遲到和一次擅自離崗,受到了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處分。公司的理由是我嚴重違紀。我想問的是,關於嚴重違紀,法律法規中有沒有相關規定,我這樣的情況,單位有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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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什麼情形為“嚴重違紀”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上班遲到,到底是否能算嚴重違紀進而解除勞動關係呢?

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所以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章制度作為解除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要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2、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

3、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已向勞動者公示。

因此,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的規章制度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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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嚴重違紀”的情形需具備哪些條件?

1、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什麼是“嚴重違紀”須有清晰界定

如果沒有界定,則很難判斷職工的違紀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紀。在大多數情況下,公司規定沒有那麼具體,如只規定“不準遲到或擅自離崗”。

所以,用人單位在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中,需要明確規定出嚴重違紀的遲到次數,如“每個考勤週期內未按照所任崗位的班次時間要求,兩次以上上班遲到、一次以上擅自離崗或兩次以上早退即視為嚴重違紀”的規定。

2、要具體分析遲到是“有故”還是“無故”

員工若是遲到的話,是否採取了補救措施,對工作是否造成嚴重影響,這些都需要用人單位具體問題具體對待。

如遇到不可抗力的非個人因素遲到不應視為嚴重違紀。如果純屬個人原因遲到早退,屢教不改造成企業損失,可以記為嚴重違紀。例如火車司機無故遲到半小時,造成火車不能正點運行,肯定為嚴重違紀。

所以,對於員工的遲到早退等行為,需從違紀事實的準確性、違紀原因的明確程度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三個方面衡量,這樣企業才能做出正當合適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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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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