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 在勞動法中,辭退、開除、勸退三者有什麼區別?

1、辭退,很明確,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通常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作出的處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開除,也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就是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3、勸退,字面意義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的含義,協商的目的是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規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在勞動法中,辭退、開除、勸退三者有什麼區別?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開除和勸退,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違法解除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例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勸退,就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N;

在勞動法中,辭退、開除、勸退三者有什麼區別?

3、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

4、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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