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辭退、離職大有不同!這些區別你知道嗎

對於勞動關係雙方來說,選擇是一直存在的;單位可以一直選擇更合適的員工,而勞動者也可以選擇更好的去處;無論是哪一方選擇,最終都是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而言,離開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卻有很多種,開除、辭退、除名以及辭職等。不同的方式給勞動者本人帶來的影響卻大有不同,這絕對不僅僅是“換一個工作”這麼簡單!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勞動者要做到心中有數。

開除、辭退、離職大有不同!這些區別你知道嗎


1、開除

開除可以說是勞動者離開單位最不利的形式,屬於行政處罰,一般用於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員工、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比如說,被拘留或者服刑的員工、留職察看期間屢教不改的員工、竊取單位機密的員工等。

2、辭退

辭退則是一種處理結果,很多情況會導致辭退,比如單位人員富餘需要裁員或者員工自己違章違紀且屢教不改的,被證明能力不符合單位需求的都可能被辭退。如果是因單位的原因,比如破產、裁員等導致的辭退,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是因為員工本人的原因,則單位無賠償義務。

開除、辭退、離職大有不同!這些區別你知道嗎


3、除名

這一種處理方式一般用於員工經常性無故曠工、遲到、早退、離崗等情況。按照規定,當員工一個月連續曠工達到15日,或者在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到30日的,單位可以將員工除名,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賠償。在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崗曠工期間,由於未盡到本職工作而給單位帶來了經濟損失的,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

4、辭職

與辭退不同,辭職是員工自發的行為,按照規定,一般情況下員工想要辭職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書。如果是因為單位的原因,比如強令冒險作業、不繳納社保、不提供勞動保護等原因導致的員工辭職,員工無需遵守提前30日遞交申請的規定,可以就地辭職,並且單位必須給予經濟賠償金。但如果是因為自己的職業發展規劃而離職,則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不涉及賠償問題。

開除、辭退、離職大有不同!這些區別你知道嗎


離開一家單位形式有很多,帶來的後果各不相同,嚴重的極大可能影響到今後一生的職業發展。比如說,勞動者是被原單位開除的,那麼該勞動者再找下一份工作時肯定會受到影響,應聘的單位會參考勞動者被開除的原因,來考慮要不要錄取。而員工自己離職的,則對下一份工作影響不大;因此,勞動者們還是要注意,千萬不要違法違紀,自毀前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