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學校未調整崗位 員工起訴要求「給個說法」

“我就是翠花,我就是要一個說法!”趙先生義憤填膺地向法庭陳述。趙先生是一所高校的事業編在崗職工,主要負責全校的戶籍管理工作,在學校工作多年不滿學校未調整崗位故訴至法院。

趙先生遭遇了一件煩心事,這要追溯到五年前他所在的學校將所有的教職工工作崗位劃分成了三個崗位,即“一般崗”、“骨幹崗”、“重點崗”,不同的崗位對應的職級不同,相應的福利待遇也不同。趙先生所在的崗位被定為“一般崗”,在長達五年的時間裡,學校從未進行過調整,辦公室的人換了一撥又一撥,只唯獨趙先生原地踏步,一開始他還安慰自己是要發揚老黃牛精神,踏實幹好工作,時間長了,他就真成了同事口口相傳的“老黃牛”了,每當同事私下裡這樣稱呼他時,他心裡總是覺得不是滋味,終於有一天,他找到了校領導,詢問自己崗位調整情況,校領導答覆過段時間會對其進行提拔,可過了一段時間又一段時間,還是不見調崗的信兒。趙先生坐不住了,開始頻繁找校領導,無果,又開始到教委申訴,依然不滿意教委答覆。為此,他一紙訴狀將學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學校解釋不將其崗位定為“重點崗”的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先生系事業編制員工,與學校形成了人事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其與用人單位因人事關係產生的爭議屬於人事爭議,而人民法院受理人事爭議的案件範圍為辭職、辭退和履行聘用合同產生的爭議,現趙先生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解釋不將其崗位定為“重點崗”的理由,不屬於上述人民法院受理人事爭議的案件範圍,法院無法受理,故依法駁回了趙先生的起訴。趙先生不服一審裁定後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裁定維持一審裁定。

法官提示勞動者,並非所有因人事關係而產生的爭議均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勞動法》處理。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受理人事爭議的範圍是辭職、辭退和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只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案件,人民法院才能進行進一步的審理並作出裁判。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但並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經由法院審理並作出裁判,法院受理案件要遵循法定的受案範圍,不屬於受案範圍的,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即使在受理案件後,法院經審理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同樣要依法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在勞動者尋求司法幫助時,一定要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是否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否則,可能會出現“竹籃打水一場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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