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大货车被抵押 车主解除挂靠车辆无望 通州法院对两家公司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100000元

因在应诉后恶意将挂靠车辆抵押给其他公司,严重妨碍人民法院诉讼进程,近日,通州法院对被告运输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政策调整,挂靠司机要求解除合同被拒

2018年1月,通州法院受理了原告朱某、王某分别诉被告运输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两案。原告朱某、王某是两名重型货车司机,2011年,二人将名下的解放牌重型货车分别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向朱某、王某收取挂靠费。2017年9月,北京市政府下发《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方案》,为响应政府号召,朱某、王某的重型货车不再从事营运,朱某、王某认为,其货车没有继续挂靠运输公司的必要,故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挂靠合同,将货车过户至本人名下,但被运输公司拒绝。

调解无果,开庭前车辆竟被抵押

2018年1月23日,法院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对案件进行调解,朱某、王某和运输公司的代理人均到庭。但由于双方矛盾激烈,运输公司不同意车辆出户,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于是给各方重新发了传票,择日开庭审理。因车辆出户可能涉及多方的利益,开庭前,法官前往北京市车管所,查询了车辆登记信息。结果显示,涉案车辆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运输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恰好就在庭前会议的第二天。这难道仅仅是巧合吗?

查明事实,车辆抵押存在恶意

面对法院的询问,运输公司代理人张某乙表示,其对抵押的事情一无所知,在看到法院调取的车辆登记信息后,又改称,运输公司与抵押权人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所以办理了抵押登记。法官要求运输公司提交其与物流公司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支付凭证,但运输公司未予答复。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过户的车辆涉及抵押的,应依法将抵押权人追加为被告。鉴于本案的情况,法院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重新追加当事人,重新开展送达工作。

为了彻底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再次前往北京市车管所,调取了涉案车辆档案。这一次调查后,案情有了重大的进展。在法院调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中,机动车所有人的代理人、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均是运输公司的代理人张某乙,《车辆借款抵押合同》也是由张某乙同时代表运输公司和物流公司的代理人自行签订。庭审时,运输公司和物流公司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对以上情况作出合理解释,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运输公司和物流公司确属恶意串通。

依法惩戒,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处以罚款

2018年8月,通州法院对两案依法作出判决,朱某、王某与运输公司在挂靠期届满后继续履行合同,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挂靠关系,现朱某、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办理过户请求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运输公司应于10日内协助朱某办理车辆过户。运输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车辆借款抵押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朱某、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二公司应自行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同日,通州法院向运输公司、物流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运输公司明知诉争的车辆系朱某、王某购买,且双方约定车辆归朱某、王某所有,却在收到朱某、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起诉状后,与物流公司签订抵押协议并办理抵押手续,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朱某、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运输公司、物流公司分别予以罚款,每案各5万元,共计10万元。

法官点评:诚信诉讼,要从每一个人做起

法院在处罚决定书中提到,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构建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义务制裁失信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助力。本案中二被处罚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和妨碍民事诉讼,也是不诚信诉讼的表现,应予严厉批评。希望被处罚人能够以此为戒,积极改正错误,在今后的经济活动诚信守法经营。

2018年,通州法院立足副中心经济建设实际,倾力打造包容自治、诚信法治、融通和合、繁荣经济的“运河商事”品牌,以规范化手段促“诚信诉讼”。通过发布诚信诉讼案例,惩治不诚信诉讼行为,加大普法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引导当事人树立“以诚正身,以诚立信”的正确理念,彰显司法正能量。本次打击不诚信诉讼正是通州法院打造“运河商事”品牌、促进“诚信诉讼”系列活动之一。今后,通州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诚信社会建设贡献应有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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