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恩澤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德信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4105號,審判長李明義,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發包方恩澤公司,施工方德信公司。
爭議焦點:原審確認施工合同解除是否正確?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於2011年4月10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審審理期間,德信公司主張解除合同,恩澤公司一直抗辯稱不應解除合同,雙方並未對合同效力形成爭議,恩澤公司從未提出過該合同無效的抗辯理由,也未提交過該合同應認定無效的任何證據,在此基礎上,原判決對合同解除做出了認定。在德信公司撤場後,恩澤公司已將剩餘工程交由其他人施工,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上已無法繼續履行,在此情形下,原判決認定合同解除亦符合客觀實際。現恩澤公司在再審審查期間又提交證據、主張合同無效,並據此主張原判決認定錯誤,不符合再審程序作為糾錯程序的性質,故其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啟示與總結
施工方訴請解除合同,發包方該如何應訴抗辯?發包方常用的抗辯方法是主張合同無效、約定解除不成就、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本案發包方在施工方提起解除合同之訴時未作合同無效抗辯,直到再審才提出合同無效抗辯被駁回,錯失良機,實屬遺憾。
合同解除的後果是隻要工程質量合格,發包方就應支付工程款。此時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舉證責任在發包方,切記!
圖片來自網絡(朋友圈),圖文僅供交流學習,若涉及權屬,請通知本人刪除:
閱讀更多 工程案判例研究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