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沒有責任田,屬於集體一員嗎?土地宅基地拆遷分紅有份嗎

農村土地確權,延伸出了非常多的關於土地權屬的問題討論,而社會經濟建設的進步,尤其城市化的擴張,又給了農村更多的利益糾紛點,這裡就碰見了關於這樣一個話題的討論:

農村戶口沒有責任田,屬於集體一員嗎?土地宅基地拆遷分紅有份嗎

某位讀者,他的父親,於二次土地承包之後,結的婚,這位讀者他和他的妹妹出生於第二次土地承包之後,所以單獨出戶後,這位讀者家就只有他父親一個人份額的責任田。現在這位讀者家所在的位置要被徵地,請教筆者關於這個地方的拆遷分紅的問題。

首先給觀點,農村戶口,只要你戶籍所在當地,即視為當地農村集體的有效成員。

秉承筆者一貫的問題解析邏輯,還是對問題本身涉及的概念及社會背景及歷史淵源來進行解讀:

為什麼有的人,他屬於農村戶口卻沒有責任承包地?

這種現象,確實存在,甚至是廣大農村,98年出生後的普遍存在,就如上面描述的情況,這位讀者家一戶四口,只有一個人份額的責任田,且還沒有土地承包證。

這裡要從中國的土地分配的歷史淵源及社會背景說起:

中國在歷代的很長一段時間,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既然是私有制,就可能存在土地交易及買賣。

這種制度下,隨著社會發展,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土地兼併的情況。

也就是多數時期,因為種種社會因素,出現有錢人會去農村購買土地,出現“地主”這個特殊人群。地主本身並不種地,而是以出租的方式,租給沒有土地的農民來進行種地,就是所謂的“佃戶”,佃戶一年種地的收成需要上交一部分給地主,作為租金。地主也依靠剝削廣大勞動者的勞動收入來獲取豐厚的物質收入。

“遍身羅綺者,不是養蠶人”,就是那種制度下的,社會現象的真實反映。

社會和諧時期,這種情況尚且還好,但是一旦出現天災、人禍等等情況,就會出現佃戶一年種植的土地的收成,並不能滿足自家的基本生活。

所謂的“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四海無閒田,農夫尤餓死”也正是體現了那種時代背景下,農民生活艱難的心酸與無奈。

這種制度下,必然會出現種種社會矛盾。這就是為何,中國曆朝歷代的朝代更替,誰引導了農民,誰就能奪取政權的原因。

到了新中國時期,尤其是公有制改革以後,農村業進行了一輪全面性質的土地改革。

也就是實行到現在的土地國有制,及土地集體所有制。

簡單解釋,也就是,中國的土地,其所有權屬都是屬於國家所有,個人是不具備土地所有權的,這就從根本上杜絕了土地兼併的現象。

但是在其後的一段時間,集體所有制下的集體生產時代,也就是農村老人常將的“集體大鍋飯”時代,這種社會制度下,存在的弊端就是無法激發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問題。

反正都是大家的,為什麼我要那麼努力?

這才出現了最早與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的,中國的土地承包責任制,實行包產到戶,農民按照生產戶為單位,獲取相應份額承包責任田。併為了維持農戶耕種的信心,實行一段期限內的,農村土地並不進行承包經營權的變動。簡單解釋,就是,這塊地現在承包給你,由你耕種,在最近十幾年時間,都不進行變動,都一直在你手裡。所以那個時期,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到極大提高,也更珍惜自己的土地,保持良好的農村土地維護。這就是一次承包的歷史背景。

上世紀九十年代,進行了二次承包:

原因在於,那個時間段,中國的人口基礎處於持續的暴漲階段,很多一次承包的農戶家庭人口出現很大的增長,

舉例筆者家,一次承包時,只有筆者父親一個人擁有責任田,筆者的母親是在一次承包後,嫁給了筆者的父親,然後再生育了筆者在內的三個小孩,這就出現了一種怪異的現象,筆者家五口人,只有一份責任田。這必然會出現分配不均的情況矛盾。

這才有了九十年代中期,全國的第二次土地承包,重新按照當時的集體內,戶籍人口,進行重新的責任田劃分。

而二次土地承包的分配狀況,在全國多數地區,都沿襲到現在,二次承包之後,出現人口增加的,戶口遷入的(這裡,例如三峽移民等國家特殊工程或項目的搬遷除外)都沒有進行新的責任田分配。

而關於第二部分,是否屬於當地集體一員,能不能獲取分紅。

這一點問題很好解讀,全國各地的規則基本一致。

理論上來講,只要有效戶籍在當地,就屬於集體內的集體的有效成員。即使個人沒有責任田份額。但是個人所屬的戶理應是有責任田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集體分紅?

以上三種,的前兩種,都是按戶為單位來劃分。具體有來前段已經過解讀。包括宅基地,中國實行一戶一宅,只要是獨立出戶的,名下還沒有宅基地的,都可以進行申請宅基地。

第三點:集體分紅,多數情況下,在涉及到拆遷、徵地的時候,這部分的權屬就格外明晰了。多數情況下,都是按照該集體的有效人口進行劃分的,簡單粗暴一點解釋就是人頭。

不過,這裡也有地方的制度有一定差異化,就是未成年的小孩算半個人頭的,這屬於地方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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