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没有责任田,属于集体一员吗?土地宅基地拆迁分红有份吗

农村土地确权,延伸出了非常多的关于土地权属的问题讨论,而社会经济建设的进步,尤其城市化的扩张,又给了农村更多的利益纠纷点,这里就碰见了关于这样一个话题的讨论:

农村户口没有责任田,属于集体一员吗?土地宅基地拆迁分红有份吗

某位读者,他的父亲,于二次土地承包之后,结的婚,这位读者他和他的妹妹出生于第二次土地承包之后,所以单独出户后,这位读者家就只有他父亲一个人份额的责任田。现在这位读者家所在的位置要被征地,请教笔者关于这个地方的拆迁分红的问题。

首先给观点,农村户口,只要你户籍所在当地,即视为当地农村集体的有效成员。

秉承笔者一贯的问题解析逻辑,还是对问题本身涉及的概念及社会背景及历史渊源来进行解读:

为什么有的人,他属于农村户口却没有责任承包地?

这种现象,确实存在,甚至是广大农村,98年出生后的普遍存在,就如上面描述的情况,这位读者家一户四口,只有一个人份额的责任田,且还没有土地承包证。

这里要从中国的土地分配的历史渊源及社会背景说起:

中国在历代的很长一段时间,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既然是私有制,就可能存在土地交易及买卖。

这种制度下,随着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土地兼并的情况。

也就是多数时期,因为种种社会因素,出现有钱人会去农村购买土地,出现“地主”这个特殊人群。地主本身并不种地,而是以出租的方式,租给没有土地的农民来进行种地,就是所谓的“佃户”,佃户一年种地的收成需要上交一部分给地主,作为租金。地主也依靠剥削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来获取丰厚的物质收入。

“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就是那种制度下的,社会现象的真实反映。

社会和谐时期,这种情况尚且还好,但是一旦出现天灾、人祸等等情况,就会出现佃户一年种植的土地的收成,并不能满足自家的基本生活。

所谓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四海无闲田,农夫尤饿死”也正是体现了那种时代背景下,农民生活艰难的心酸与无奈。

这种制度下,必然会出现种种社会矛盾。这就是为何,中国历朝历代的朝代更替,谁引导了农民,谁就能夺取政权的原因。

到了新中国时期,尤其是公有制改革以后,农村业进行了一轮全面性质的土地改革。

也就是实行到现在的土地国有制,及土地集体所有制。

简单解释,也就是,中国的土地,其所有权属都是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是不具备土地所有权的,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土地兼并的现象。

但是在其后的一段时间,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生产时代,也就是农村老人常将的“集体大锅饭”时代,这种社会制度下,存在的弊端就是无法激发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问题。

反正都是大家的,为什么我要那么努力?

这才出现了最早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中国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实行包产到户,农民按照生产户为单位,获取相应份额承包责任田。并为了维持农户耕种的信心,实行一段期限内的,农村土地并不进行承包经营权的变动。简单解释,就是,这块地现在承包给你,由你耕种,在最近十几年时间,都不进行变动,都一直在你手里。所以那个时期,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也更珍惜自己的土地,保持良好的农村土地维护。这就是一次承包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了二次承包:

原因在于,那个时间段,中国的人口基础处于持续的暴涨阶段,很多一次承包的农户家庭人口出现很大的增长,

举例笔者家,一次承包时,只有笔者父亲一个人拥有责任田,笔者的母亲是在一次承包后,嫁给了笔者的父亲,然后再生育了笔者在内的三个小孩,这就出现了一种怪异的现象,笔者家五口人,只有一份责任田。这必然会出现分配不均的情况矛盾。

这才有了九十年代中期,全国的第二次土地承包,重新按照当时的集体内,户籍人口,进行重新的责任田划分。

而二次土地承包的分配状况,在全国多数地区,都沿袭到现在,二次承包之后,出现人口增加的,户口迁入的(这里,例如三峡移民等国家特殊工程或项目的搬迁除外)都没有进行新的责任田分配。

而关于第二部分,是否属于当地集体一员,能不能获取分红。

这一点问题很好解读,全国各地的规则基本一致。

理论上来讲,只要有效户籍在当地,就属于集体内的集体的有效成员。即使个人没有责任田份额。但是个人所属的户理应是有责任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集体分红?

以上三种,的前两种,都是按户为单位来划分。具体有来前段已经过解读。包括宅基地,中国实行一户一宅,只要是独立出户的,名下还没有宅基地的,都可以进行申请宅基地。

第三点:集体分红,多数情况下,在涉及到拆迁、征地的时候,这部分的权属就格外明晰了。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该集体的有效人口进行划分的,简单粗暴一点解释就是人头。

不过,这里也有地方的制度有一定差异化,就是未成年的小孩算半个人头的,这属于地方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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