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律師有點忙!P2P退出需聘請律師事務所協助

這幾天,各種債轉、逾期、清盤、爆雷……

“危若累卵”的P2P網貸行業要把金融律師忙壞了。

據不完全統計,6月以來全國範圍內集中出現了百餘起P2P網貸平臺清盤、停業、實際控制人失聯、停止兌付本息等風險事件。

如今P2P平臺退出成為一個新“熱詞”。近日,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官網發佈《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導意見(試行)》,其中規定P2P退出需聘請律師事務所協助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P2P網貸平臺的頻繁“暴雷”不僅引發了廣大投資者的焦慮,同時也引發了各方的關注。7月底,來自上海司法界、金融界的多位大咖們齊聚上海浦東新區建行大廈召開了一場主題為“防控金融風險與金融司法”研討會,為金融監管建言獻策。詳情請戳律新社報道《必須防範金融風險!金融+法律圈大咖聯手為金融監管開“良方”|律新社觀察》。

如今,P2P網貸圈人心惶惶,數不勝數的用戶遭殃,有的丟了成千上萬的積蓄,有的則是老一輩的養老錢;一些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也隨之失去了工作。圈外人不禁會感嘆,不存在就沒有傷害,為什麼當初要出現P2P這個平臺呢,P2P網貸平臺到底是個什麼樣的平臺呢?

從野蠻發展到滌舊立新 P2P網貸的十餘年發展路

P2P借貸(Peer-to-Peer Lending),也稱點對點信貸,或個人對個人的信貸。P2P小額借貸由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教授首創,是一種將非常小額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其作用主要體現在滿足個人資金需求、發展個人信用體系和提高社會閒散資金利用率三個方面。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普及,P2P小額借貸逐漸由單一的線下模式轉變為線下線上並行,隨之產生了P2P網絡借貸平臺,該平臺主要是出借人通過第三方平臺向借款人提供小額借貸的金融模式。

P2P網貸模式中,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信用狀況及還款能力自主決定借款金額、利率、期限等條件,通過P2P網貸平臺進行發佈,貸款人則根據P2P網貸提供的信息,自由選擇出借對象,出借資金,收取本息。P2P網貸平臺則通過提供服務,收取服務費。實際上也包含了借款人屬於商業主體的情形,即P2B。

全球第一家P2P網絡借貸平臺成立於2005年3月的英國Zopa。而自2007年國外網絡借貸平臺模式引入中國以來,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蓬勃發展、百花齊放,迅速形成了一定規模。

綜觀其在中國的發展歷程,自2007年至今大約經歷了4個階段:

一、以信用借款為主的初始發展期(2007年—2012年)

2007年國內首家P2P網絡借貸平臺在上海成立,讓很多敢於嘗試互聯網投資的投資者認識了P2P網絡借貸模式,其後一部分具有創業冒險精神的投資人隨之嘗試開辦了P2P網絡借貸平臺。

這一階段,全國的網絡借貸平臺大約發展到20家左右,活躍的平臺只有不到10家,截止2011年底月成交金額大約5個億,有效投資人1萬人左右。

網絡借貸平臺初始發展期,絕大部分創業人員都是互聯網創業人員,沒有民間借貸經驗和相關金融操控經驗,因此他們借鑑拍拍貸模式以信用借款為主,只要借款人在平臺上提供個人資料,平臺進行審核後就給予一定授信額度,借款人基於授信額度在平臺發佈借款標。

但由於我國的公民信用體系並不健全,平臺與平臺之間缺乏聯繫和溝通,隨之出現了一名借款人在多家網絡借款平臺同時進行信用借貸的問題,最為著名的是天津一個網名叫坦克的借款人,在多家平臺借款總額高達達到500多萬,這筆借款最終因逾期成為各個平臺的壞賬。

基於以上問題的重複疊加出現,各個網絡借貸平臺於2011年底開始收縮借款人授信額度,很多平臺借款人因此不能及時還款,造成了借款人集中違約。以信用借款為主的網絡借貸平臺於2011年11月—2012年2月遭遇了第一波違約風險,此時網絡借貸平臺最高逾期額達到2500萬,諸多網絡借貸平臺逾期額超過1000多萬,截至目前這些老平臺仍有超過千萬的壞賬無法收回。

二、以地域借款為主的快速擴張期(2012年—2013年)

2012年初,網絡借貸平臺開始發生變化,一些具有民間線下放貸經驗同時又關注網絡的創業者開始嘗試開設P2P網絡借貸平臺。同時,一些軟件開發公司開始開發相對成熟的網絡平臺模板,每套模板售價在3到8萬左右,彌補了這些具有民間線下放貸經驗的創業者開辦網絡借貸平臺技術上的欠缺。基於以上條件,國內網絡借貸平臺從20家左右迅速增加到240家左右,截止2012年底月成交金額達到30億元,有效投資人在2.5到4萬人之間。

由於這一階段開辦平臺的創業者具備民間借貸經驗,瞭解民間借貸風險。因此,他們吸取了前期平臺的教訓,採取線上融資線下放貸的模式,以尋找本地借款人為主,對借款人實地進行有關資金用途、還款來源以及抵押物等方面的考察,有效降低了借款風險,這個階段的P2P網絡借貸平臺業務基本真實。但由於個別平臺老闆不能控制慾望,在經營上管理粗放、欠缺風控,導致平臺出現擠兌倒閉情況,2013年投資人不能提現的平臺大約有4、5個左右。

三、以自融高息為主的風險爆發期 (2013年—2014年)

由於2013年國內各大銀行開始收縮貸款,很多不能從銀行貸款的企業或者在民間有高額高利貸借款的投機者從P2P網絡借貸平臺上看到了商機,他們紛紛投入P2P網貸行業。這階段國內網絡借貸平臺從240家左右猛增至600家左右,2013年底月成交金額在110億左右,有效投資人9到13萬人之間。

這階段上線平臺的共同特點是以月息4%左右的高利吸引追求高息的投資人,這些平臺通過網絡融資後償還銀行貸款、民間高利貸或者投資自營項目。由於自融高息加劇了平臺本身的風險,2013年10月份這些網絡借貸平臺集中爆發了提現危機。其具體原因分析如下:10月份國慶7天小長假過後,很多平臺的資金提現積累到了幾百萬以上,由於這些平臺本身沒有準備或者無法籌集現金應對提現,造成追求高息的投資人集體心理恐慌,集中進行提現,使這些自融的平臺立刻出現擠兌危機,從2013年10月—2013年末,大約75家平臺出現倒閉、跑路、或者不能提現的情況,涉及總資金在20億左右。

四、以規範監管為主的政策調整期(2015年至今)

2015年以來,國家表明了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態度,並在政策上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給予了大力支持,於此同時也開始加強監管。

這使得很多始終關注網絡借貸平臺而又害怕政策風險的企業家和金融巨頭開始嘗試進入互聯網金融領域,組建自己的P2P網貸平臺。2014年P2P網絡借貸平臺集中上線期應該在8月份左右。2015年年底網貸行業的交易額已突破萬億。

截至2017年底,正常運營平臺數量達到了1931家,歷史累計成交量突破6萬億元,總體貸款餘額已經達到了12245.87億元,貸款餘額穩步增長。同時期,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551家,貸款餘額9799億元,P2P的貸款餘額已經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另外,2017年網絡借貸行業投資人數與借款人數分別約為1713萬人和2243萬人。

經過十餘年的發展,P2P網貸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成為金融市場不可忽視的一股力量。P2P網貸已成為社會金融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在解決小微企業貸款和給出借人提供穩定回報方面,都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從問題凸顯到立法監管 國內P2P網貸監管漸趨常態化

在我國,小微企業面臨著非常嚴重小額貸款難的問題。一方面我國投資渠道較為狹窄,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在市場上佔壟斷性地位,而大量的小額社會性借款需求無法通過傳統金融機構得以滿足;另一方面,受制於存款利率管制,投資人也難以通過傳統金融機構實現更高的收益從而克服通貨膨脹。

在此背景下,大量投融資方湧入民間金融市場,試圖通過民間借貸、民間集資甚至非法地下錢莊解決需求。雖然我國近年來出現了一批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機構,但由於上訴機構無法吸儲而使資金來源缺乏流動性而且融資比例有限,因此無法滿足民間旺盛的資金需求。這為我國p2p借貸行業的發展奠定了廣闊的市場基礎。

P2p網絡貸款利用互聯網信息集散的優勢讓民間借貸從熟人社會向陌生化社會發展,借貸雙方的准入門檻低,以解決小額無擔保貸款難問題為初衷,使得p2p網絡借貸具有參與群體廣泛的特點;並且p2p貸款不同於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放貸需要層層審批,借款人通過平臺信用審核,各參與方即可在線上簽署電子合同,完成網上賬戶資金劃轉,具有交易形式靈活高效的特點;加之p2p貸款平臺中的借款人往往是傳統金融機構由於信用或者擔保問題無法提供貸款的人群,因此借款人往往願意承擔較高的利息,同樣投資人也要承擔更高的違約風險以及借款人信用風險,這使得p2p借貸平臺也具有高收益與高風險的特點。

正是由於p2p貸款平臺具有上述所說的:參與人群廣、交易形式靈活高效、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使得p2p貸款平臺緩解了國內小額貸款供給不足的問題,同時也險象環生。

2013年以來,中國P2P網貸行業呈現爆發式增長。P2P借貸行業出現的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從2014年開始,國家各監管部門逐漸加強對P2P網貸的監督和管理。綜觀P2P網貸監管的歷史,自2014年至今大約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監管啟蒙階段(2014年4月21日到2015年7月18日)

2014年4月21日銀監會提出網貸監管的四條紅線(一是要明確這個平臺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到2014年8月3日銀監會官員提出P2P監管的五條導向(“明定位”、“不碰錢”、“有門檻”、“重透明”、“強自律”)。當年8月22日銀監會的官員提出了P2P發展的六大原則(信息中介、行業門檻、銀行託管、專業人才、資金規模、打擊詐騙)。當年9月27日P2P發展的六大原則又被銀監會的官員延伸為十大監管原則(在六大原則的基礎上,增加實名制、不得擔保、信息披露,收費機制和小額等內容)。

回頭看這一階段的網貸監管,多是一些政府或專業人士的意見和建議為主,並未上升到法律法規政策,也不具備法律效應。但是第一階段的“紅線”、“導向”和“原則”也算是為後面制定詳細的監管細則提供了理論基礎,也就是說無論是後來的“指導意見”還是“監管細則”都是在這個基礎上發散或完善的。 

二、意見監管階段(2015年7月18日到2016年8月24日)

2015年7月,央行聯合十部委發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P2P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範,承認P2P的合法地位,監管單位為銀監會。同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正式發佈《P2P網貸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重申P2P網貸平臺信息中介機構的定位;發佈平臺所不能從事的十二項行為;投資人教育首次被提上《辦法》,平臺需要備案、信息披露,進行銀行存管等等,並給出了18個月的過渡期讓平臺進行整改。這是P2P網貸行業的一個重大的轉折,預示著P2P告別早前的低門檻、野蠻式發展階段。

2016年4月中央部署互聯網金融專項政治,8月份銀監會出臺了“銀行存管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也出臺了關於信息披露指引和數據統計報送的標準文件。這段時間的監管應該是從松到嚴的,一系列監管文件發佈標誌著我國將P2P納入嚴監管。各種監管政策的明確意味著網貸行業的業務活動空間進一步收縮,業內開始真正的大洗牌時期。

三、法治監管階段(2016年8月24日至今)

2016年8月24日,國家正式出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管理辦法》,12禁的負面清單變成13禁,包括備案登記、銀行存管、信息披露和借款上限等都做了硬性的規定,等同於網貸平臺都幾乎自己自己要如何整改才能合規發展,同時也為網貸平臺指明瞭合法整改的路徑。同時,各方監管不斷升級,14部委開啟為期一年的互金專項整治,對P2P採取“穿透式”監管,隨後監管政策密集出臺,《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等一系列監管文件發佈標誌著我國將P2P納入嚴監管。

2017年2月23日,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各方職責義務、業務操作規則等做出明確規定。2017年12月,銀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57號文),要求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轄內主要P2P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最晚6月底前全部完成。一旦沒有通過官方核准備案,或將引導逐步退出市場。57號文標誌著針對網貸的監管從非常態化向常態化的過渡。

對網貸平臺來說,隨著合規成本的提高,以及業務範圍的收縮,還將有大多數網貸平臺或將主動停業,或將被迫退出市場競爭,乃至走投無路、跑路的平臺也有,可謂真正的大浪淘沙。

集資詐騙,非法經營……P2P網貸平臺可能涉嫌的犯罪不止這些

正因為P2P平臺涉及到多種法律關係,僅就p2p平臺運營者的刑事法律責任而言,主要涉及三種構成犯罪的模式包括資金池模式、自融模式及龐氏騙局。這三種模式實際上也是目前監管高層提出的禁止P2P平臺觸及的紅線或者說禁區:

1、資金池模式

P2P資金池有三種形式:一是平臺先歸集投資人的資金,然後再尋找借款人把錢貸出去;二是平臺把借款需求打包成理財項目,再把投資人的資金歸集到平臺賬戶,然後進行資金的匹配;第三種是債權轉讓模式。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由於項目和資金並非一一對應,可能會造成期限和資金錯配;或者P2P實際經營者刻意拆標,將大額資金拆成小額,造成期限和金額的錯配。P2P平臺運營者使用其中一項或多項手法,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自融模式

自融,即自融自用,或者融資後再進行出借賺取利差,或者進行高利出借,則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高利轉貸罪。如果通過虛假項目或虛假借款人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信息,向投資人募集資金,然後將資金挪作他用,就涉嫌非法集資罪。由於P2P運營商大部分不具備“融資、理財”經營範圍且所涉業務又是特管行業,如果P2P平臺運營商在借貸活動通過投資理財產品形式融募資金,或充當融資性擔保人,這就涉嫌非法經營罪。

3、龐氏騙局

平臺採取新債還舊債的方式進行運作,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這都是龐氏騙局,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P2P平臺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圈錢跑路,那就是典型集資詐騙。

除了以上三種常見的涉及刑事責任外,P2P運營商還面臨以下的刑事責任。

如果P2P網貸平臺存在利用互聯網技術,變相設立金融機構,開展吸收存款或發放貸款業務等其他專屬於金融機構的業務,則涉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因為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是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的業務,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如果P2P平臺運營商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規定,網貸平臺即使被動參與了洗錢服務,因不具有主觀上“洗錢”故意,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P2P平臺運營商主動參與到“洗錢”過程中,那肯定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的。

在P2P網貸平臺的實際運行中,平臺運營者在銀行貸款之後又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上去借出,則涉嫌高利轉貸罪;為擴大生意,進行虛假宣傳的,則涉嫌虛假廣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訂立和執行協議,涉嫌合同詐騙罪。

此外P2P運營商作為居間服務商,應當按照現行稅法的要求申報納稅,申報應當全面,具體,符合現在稅法的具體要求,不然就會涉及到偷稅漏稅的刑事責任。

金融律師有點忙!P2P退出需聘請律師事務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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