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批孫楊?DISS安踏?還是先了解下這些關鍵點再評論吧

剛被各媒體“怒贊”愛國的孫楊怎麼又被“怒批”沒有契約精神?

8月19日晚,在2018雅加達亞運會男子200米自由泳項目中,孫楊奪得金牌。在隨後的頒獎儀式上,孫楊所穿的領獎服是個人贊助商提供的,而不是作為中國代表團的安踏所提供的官方領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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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中國體育代表團的官方合作伙伴和中國奧委會的官方合作伙伴,安踏為中國運動員打造了領獎服,代表中國體育的精神風貌,代表中國運動員的風範。

按契約要求和國家代表隊統一形象的要求,運動員在登上領獎臺時必須統一著裝官方領獎服。

一件領獎服,不只是運動員成績卓越的象徵,更是一個國家的聲譽、形象和公信力的代表。

同一國家的運動員身著不同的領獎服登臺,在世界體育史上史無前例,對於中國的國家形象和規則的尊重有重大影響。

個人利益凌駕於國家利益之上。

我們相信中國代表團對於違紀違規的事件,將會有公正的嚴肅的處理決議。我們也堅信本屆亞運會,“眾志成城”領獎服將見證中國體育一個又一個輝煌的時刻,將伴隨中國健兒馳騁賽場為國爭光。

安踏的官方微博也發出兩張圖片稱“同一個夢想,同一個使命,同一件領獎服。” “一件領獎服不止於成績,更是國家榮譽,是國家形象,規則和底線不容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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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聲明一出,網友也炸開鍋了。許多網友力挺孫楊,表示拿到金牌就是為國家爭得榮譽,diss安踏上綱上線用中國特色道德體系掩蓋商業行為進行輿論綁架。也有人支持安踏維權唾棄孫楊沒有契約精神。還有一些網友分析認為是361°授意為之。

就本次事件而言,其中原因幾何,我們也不能妄加斷言。律新社認為還是要拋開個人情緒,公正客觀地來了解一下。

孫楊VS安踏,讓公正的法律人評評看

就本次事件,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潘培棟律師從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和體育商業贊助糾紛背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

體育贊助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自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開始,國家體育總局先後就運動員商業活動多次發佈規定,各項目運動協會也在體育總局的監督管理與指導下制定過自己的制度。雖然這些制度從法律角度而言不具備法律法規甚至是地方或部門規章的效力,但是依然是作為規範運動員商業活動的核心規範。以下為不完全統計:

1 1986年11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體委關於加強體育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已失效)

2 1989年6月12日《關於國家體委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贊助所得的資金、物品管理暫行規定》(已失效)

3 1992年3月12日《〈關於國家體委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贊助所得資金、物品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已失效)

4 1996年7月5日《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

5 1996年11月19日《關子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6 1997年11月20日《國內外有獎比賽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

7 1997年11月24日《國家體委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範暫行規定》(已失效)

8 1998年6年19日《關於重申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9 2001年10月19日《關於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範化有關問題的通知》

10 2006年9月6日《關於對國家隊運動員商業活動試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11 2007年1月5日《國家隊運動員有獎比賽獎金管理暫行辦法》

不難看出,從管辦一體到管辦分離,中國體育走過了漫長的道路,體制的是非功過並非三言兩語就能道出究竟。截至目前,運動員的形象開發權等類似的權利仍然由國家掌握,由國家體育總局代為執行,由各協會具體管理。

通過文件,我們不難發現,運動員無形資產的產權配置從1996年《關於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管理的通知》時規定的“屬國家所有”,到2006年《關於對國家隊運動員試行合同管理的通知》通過簽署合同明確各方權益的變化。然而即便如此,包括形象權在內的運動員無形資產的產權主體仍舊比較單一,缺乏有效的競爭與監管機制。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這種“公有制”的體育管理模式必然在實際操作與現實產生強烈衝突。但我們也應該欣喜的是,在《關於對國家隊運動員試行合同管理的通知》中,已經有所進步,產權主體由一元改變為二元,顯示了改革的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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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產業界人士“棋哥”微博質疑孫楊

話又說回來,權屬的問題,超級巨星們可能並不關心,利益分配才是核心。比例的調整與分配,20年裡也經過不少變化。

1 1996年《關於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已失效):“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的收益,除按規定獎勵有關運動員外,應主要用於單項體育協會及所在訓練單位發展事業。”

2 1998年《關於重申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已失效):“資金按不低於70%獎勵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其餘部分留作單項體育協會發展基金;運動員以其名義和技術投資入股合資、合作經營的收益,由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提出收益管理分配意見,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實施。”

3 2001年《關於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範化有關問題的通知》:“原則上應當按照運動員個人50%、教練員和其他有功人員15%、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項目發展基金15%、運動員輸送單位20%的比例進行分配。”

然而,有些事,不是規定了就能成。

泳協贊助規定

游泳隊的規定,主要來自《關於下發的通知》(游泳字〔2011〕3號)

《通知》第二條規定:“國家游泳隊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因此,在役運動員必須經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批准,方可進行廣告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

根據規定,關於361°要求孫楊為之”的假設或者又多了幾份可能性,至少游泳隊,泳協,體育局必然知道孫楊的贊助情況,按常理也一定會披露給孫楊組織與安踏簽約的情況。

《通知》第六條進一步規定:“在役運動員不得單方面與商業推廣單位及企業簽訂協議,運動員單方面簽署的協議為無效協議;若國家游泳隊及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根據管理需要不同意運動員參與商業廣告及推廣活動,則運動員必須遵守。”先不論規定的合理性,規定就得遵守。除非國家隊、體育局同意孫楊這種穿著表現,不然孫楊就是違規。

《通知》第十條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運動員,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分、國家隊除名的處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前有寧澤濤的前車之鑑,按規矩,泳池本應再無波瀾,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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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正當競爭

本次事件,並未涉及到混淆、賄賂、虛假廣告、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反不正當競爭法》總則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無論361°還是安踏,均符合法律規定的“經營者”的定義。361°明知安踏與國家游泳隊存在贊助協議且孫楊應受游泳隊管理的情況下,要求孫楊穿非國家隊贊助服領獎的做法違背了商業道德與公平、誠信的原則。

《反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在亞運會這樣級別的賽事上出現商業糾紛,損失難以量化。安踏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當然,作為國產頂級品牌,安踏肯定熟知法律。也許安踏清醒地認識到,有時候發張海報比遞個訴狀要管用得多。

合同問題需釐清

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陶韜律師認為,我國運動員隸屬於國家,其利益受到國家或分管中心的保障,同時,其行為應當受到國家或分管中心的管理和約束(好比國家就是運動員的“法定”經紀人)。故,運動員與企業之間的商業贊助活動都是需要經過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分管中心的限制,不能隨意與贊助商簽訂商業活動、代言、贊助等合同。

同時,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分管中心可以與商業公司簽訂合作、贊助合同,並根據國家或分管中心與運動員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要求其管理的運動員履行相關合同中規定的相應著裝、舉止方面的要求。如果孫楊並未與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分管中心存在脫離的管理或者經紀關係,應當服從集體的規定。

如果安踏、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分管中心的贊助合同與孫楊、361°的贊助合同的內容發生衝突,該以哪個合同的約定為主?也就是說,兩份不同主體簽訂的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區別。

陶律師認為,雖然兩個合同的主體,其中一個是代表國家,另一個是運動員,但是從性質上來說,都屬於民事上的商業合同。根據《合同法》對合同所下的定義,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因此,並不能從當事人的性質上進行區別民事商業合同的效力。況且,兩個合同的主體不同,權利義務內容也必定存在不同。兩個不同的民事合同,其效力並不存在孰高孰低的區別,當事人均需要按約履行,違約擔責。

一般來說,在後合同會對在先合同的一些規定進行規避或者讓步,屬於行業或者商業慣例,但前提是在後合同中必須清楚地列明哪些行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為屬於禁止行為,而不能作出籠統的約定。否則在後合同與在先合同存在約定不明時,很容易引發糾紛。

回到該事件,假若孫楊與361°的贊助合同約定,公眾場合必須穿著361°的服裝,而安踏與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分管中心的贊助合同約定,比賽場合運動員必須穿著安踏的服裝時,且兩個合同是同時簽訂的,孫楊作為仍舊受到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分管中心約束、管理的運動員,該如何抉擇,的確是個很為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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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分析的情形下,孫楊第一次選擇穿361°去領獎,不知內情的我們其實並不可責備太多,集體(國家)屆時給出相應的處罰即可。安踏拿孫楊沒有辦法,合同對方可不是孫楊,和集體的合同也可能沒有約定那麼細緻,甚至簽訂時間晚於孫楊與361°的合同。

孫楊第二次選擇穿安踏但是用國旗遮蓋上半身的行為,可能存在違約和較大的違規風險。孫楊第三次選擇穿上安踏並用吉祥物實時遮擋胸前安踏logo的行為,可能存在較大違約風險和一定的違規風險。

但是,如果孫楊與361°的贊助合同簽署是晚於集體與安踏的贊助合同的,那麼就存在兩種可能性:

其一,孫楊和/或361°(看孫楊是否在籤合同時披露過集體與安踏的合同要求)明知存在安踏與集體的合同限制,在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分管中心的管理下,仍然簽署內容相矛盾的新贊助合同,這點來看,有涉嫌將個人利益凌駕於國家集體利益的嫌疑。

其二,就是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分管中心在審核孫楊與361°的合同時,存在重大疏忽,沒注意到與安踏贊助合同的矛盾條款,因此,孫楊與361°的合同在經過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分管中心的同意後,與361°進行了簽署。這樣的情況下,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分管中心是過錯方。

體育贊助糾紛事件,多著呢……

易建聯脫下李寧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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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賽季CBA聯賽第二輪焦點戰中,廣東男籃與深圳男籃展開“廣東德比”。易建聯在第二節的換鞋風波成為了比賽的焦點,建聯在場上突然將聯賽贊助商提供的球鞋脫掉,將球鞋扔在場地,並主動申請下場。隨即出現了尷尬一幕,阿聯光著腳走下場去,留下一雙籃球鞋靜靜地躺在球場上。第二節中段時阿聯穿上了個人簽約的品牌球鞋要求重新上場,遭到當值主裁判拒絕之後直接離開了賽場。第三節過半時易建聯再度返場,此時阿聯腳上穿著其個人品牌贊助商的球鞋。

比賽後第二天,中國籃協舉行新聞通氣會,宣佈了針對易建聯球鞋事件的處罰結果。不到二十四小時,籃協就火線推出了對易建聯的懲罰措施,給予易建聯通報批評,停賽1場,核減廣東隊經費5萬元的處罰。

因佩戴個人代言胸牌,丁俊暉未戰被判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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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斯諾克中國公開賽,由於丁俊暉胸標上的贊助商恆大金服與賽事冠名商北京銀行有所衝突,賽事方要求他移去胸標才能比賽。由於雙方起了爭執,比賽推遲了20分鐘才開始,丁俊暉未戰先被判0-1落後,直到他摘去胸標才被允許回到賽場比賽。

英格蘭3名隊員穿錯球襪 遭國際足聯罰款4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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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俄羅斯世界盃,英格蘭隊在與瑞典的1/4決賽中,大主力阿里、斯特林以及埃裡克-戴爾因為穿了英格蘭國內品牌的球襪,沒有穿國際足聯官方指定的品牌球襪而面臨7萬瑞士法郎(約為47萬人民幣)的處罰。

克羅地亞球員比賽中喝紅牛 被罰7萬瑞士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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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俄羅斯世界盃1/4決賽對陣俄羅斯的比賽中,克羅地亞隊後衛洛夫倫因為違規喝了一瓶紅牛被罰款7萬瑞士法郎(約合47萬人民幣)!本屆世界盃官方指定的軟飲料贊助商是可口可樂,所以,洛夫倫此舉也連累到了克羅地亞足協遭罰。

喬丹等球星曾用國旗遮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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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上,贊助商要求男籃冠軍美國隊上臺時,統一換上印有銳步商標的外套。而“夢之隊”包括喬丹在內,有一半球員都與耐克簽約。最終,球員上臺時選擇身穿銳步,但用美國國旗遮蓋了商標。

全運會遼寧隊的“拉鍊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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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全運會男籃決賽頒獎儀式上,當中國籃協主席姚明在為冠軍球隊遼寧隊頒獎的時候,他先後兩次提醒周琦和郭艾倫將運動外套的拉鍊拉上,然後才將金牌掛在了他們的脖子上。當時,周琦和郭艾倫拉下外套拉鍊而露出的運動T恤上,其他運動品牌Air Jordan和Nike的Logo清晰可見,而周琦和郭艾倫恰好是這些品牌的簽約球員。

文章綜合自:知識產權那些事、樂視體育、新華網思客、上游新聞、大泉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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