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配合执行 成功化解土地纠纷

近日,陆良法院龙海中心法庭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共同调解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杨某生、杨某有系同胞兄弟,先后与父母分家独立生活,分家时父母对家庭承包土地进行了分配。2007年,杨某生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其中四块旱田的承包经营权属杨某生。后杨某有以杨某生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在以上四块土地上种植作物。杨某生诉至陆良法院,要求杨某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土地并赔偿侵权损失。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庭前调解,均因双方积怨太大,互不相让,无法达成协议。陆良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由杨某有对杨某生登记在其持有的证书范围内的土地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土地。

判决生效后,双方又到乡党委、政府上访,杨某生同时向陆良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耐心给杨某有释法释理,其态度有所改变。为了达到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又联系当地村委会主要领导参与调解。调解过程复杂艰难,当事人及亲属几次赌气欲离开,都被调解人员耐心劝回,经过几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时,考虑到当地正在进行土地确权工作,又以村委会人民调解的形式签订协议,便于双方在土地确权中变更确定争议土地的权属,彻底解决纠纷。该纠纷圆满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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