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和“訂金”
1、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
定金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同時,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訂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經常看到。訂金其實質是一種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
訂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當事人交納的金錢,不具有擔保的功能,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收受訂金的一方即使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
訂金數額應當在合同總價的5‰以內,訂金作為預付款,它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押金、保證金和違約金
1、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的標的額;
2、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
這個概念用得很廣,如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等。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於債務額,並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3、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
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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