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昆山“反杀案”首度杀出古文版!

刘海龙,雍凉人也,壬戌岁生(1982),形容短小,长不足五尺,虽纹身遍体,然视之非赳赳武夫也。不好读书,且家贫,不安于乡里,年未及弱冠,乃往京师。

海龙为人,本无贤德,亦非巨贼,寻常闾里人也,既无学,又无技,不免有钻穴逾墙之风,盗跖胠箧之行,触法,论刑四载。

服刑满,乃往苏州府昆山。

既在昆山,不改旧行,或敲诈良民,或刺人穿胸,或损毁公物,种种作为,既非侠义所为,又非良善行径,天欲毁之,先欲纵之,不足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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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九岁至于去岁,匆匆十四载,在囹圄者九载也。营生不定,或富或贫,近岁营典当,金融。

海龙不甚思乡里,二十载忽忽,返乡者不过五。白发父母,耕种田亩,抚其幼子,哀哀嗷嗷。

于海明,汉中宁强人也,今岁四十一,家贫,再娶,父死子病,营生昆山,不得高车,但驱电驴。亦寻常闾里人也。

此二公,皆风马牛不相及之人,然命有邂逅,事有参差,居然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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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岁初秋,庚申月,辛卯日,酉时,海龙饱酒,驱宝马,载同辈,至于震川路,前有红灯,不得行,彼时道阻,宝马局促,乃跃而至于单车道,逼一电驴,驴上有长人,身躯八尺,一时狭路,不得周旋。

海龙含怒,下宝马,欲与长人有所争,同车者化解之,乃移驴于道左,事或息。

海龙怒不能抑,再下宝马,鼻息干天,眉目狰狞,推撑长人,长人且退,他人解纷,海龙怒则增益,耳热酒酣,喝云斥月,路人见之皆惊,以为长人危矣。

无何,海龙回车,持一尺刀,双刃尖角,官府所禁也。路人大骇,以为长人必死矣。

海龙既有刀,欺长人白手,乃推刀进,似岩前猛虎,又似争食鹰隼,震川路落叶瑟瑟,一时明月无光。长人不及防,伤颈及腰,复又刺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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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海龙悍则悍矣,则刀法实疏,且酒虽壮胆,手则飘忽,一时刀落,长人夺刀,一时若风卷雪起,迅雷难防,刺海龙中腹,海龙肠溢,乃走,长人追,刀不能及。

海龙伤重,五脏皆损,雪殷三丈,偃草丛中,游魂奄奄,俄而死,年三十六。

呜呼,欲以刀胁人,然不旋踵,为人所诛,亦可恨之人也。

长人者,于海明也。

事既闻,天下大惊,多曰于海明不过自保也,夺刃杀人,不得已,冀不以有罪论。

或曰:海龙,天安社人也。然此事乌有,不过谬言也。

四日,昆山公安勘察事毕,夜,乃宣于众曰:于海明伤杀人事,实乃不得已,不可论罪,撤案。

无何,检察亦曰,防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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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状:刘海龙施刀于前,于海明自保在后。且性命攸关之际,间不容发之时,无故逢凶悍之徒,白手遇带刀之人,岂可从容计杀伤之度,焉能豁然知攻守之略,一时局促则丧命,片刻犹豫则殒身,故陡然夺刀,迅然攻敌,或伤或死,非能自制。故于海明不可以罪论,实为正当防卫。

此论出,天下贴然,皆曰:此法甚妥,大赞。

夫我中华者,法治之国也,车中藏刃,怒则抽刃,于法不容,于理不可。

太史刘曰:

我以刀向他人,则他人亦以刀向我;我以怒怼众生,则众生亦以怒怼我。我刀有限,他人之刀无限;我怒有尽,众生之怒难尽。

故曰:动刀剑者死于刀剑,施暴戾者亡于暴戾。

世人于龙哥事,当有所戒。(本文源自“刘备我祖”公号,作者/刘黎平,特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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