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撿拾存摺支取如何定性?

案例分析|撿拾存摺支取如何定性?

“我在馬路邊看見一分錢,彎腰把他撿,原來是口痰,誰他媽吐的這麼圓!”,這幾句話不知是什麼人改編,也挺無聊,但是,無聊的幾句話告訴我們一個簡單的道理:撿錢這種不勞而獲的方式,雖然簡單直接而且成本最低,但也可能碰到“痰”,更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小的麻煩。

“十一”七天假一晃而過,人們迎來節後上班的第一天。這天,小李早早的來到萬達廣場辦公室,準備表現表現,搶先把公司的衛生搞一搞,給人們一個良好的印象。來到公司門口,掏出鑰匙,插入鑰匙孔,突然發現腳下有一個小本本,哈腰撿起,原來是個存摺。打開公司大門,藉助窗戶透過來的晨光,翻開存摺一看,內有存款三萬元。小李心想:是誰這麼大意,把存摺丟了,但又一想:不管是誰的先放起來再說。一上午,公司的員工陸續到來,紛紛講述“十一”長假的新鮮事,可小李懷揣著撿到的存摺,無心參與,思緒萬千,處於“是否公佈”的矛盾之中。

食堂是公司人最為集中之地,集合率及人數遠遠高於會場。當天中午,食堂門口貼出一張“尋物啟事”,準備吃飯的員工紛紛頓足觀看,內容是:本人不慎把活期存摺丟失,內有存款三萬元,有撿到者請與本人聯繫,必有重謝。落款“老朱”。提起老朱,小李並不陌生,曾是小李的頂頭上司,工作中多次刁難小李,二人處的不太愉快。看到“尋物啟事”小李內心產生一絲莫明其妙快感,感到報復的機會來了,暗下決心不送還拾到的存摺。五天以後,小李經過多次試驗猜配,最後以老朱手機號碼中的六位數作為密碼,從存摺中取出現金二萬七千元。

不久公安機關經過偵察,破獲此案,並將小李抓獲。對於小李行為的定性,有以下多種意見:

一、小李的行為是不當得利,應由民法調整。存摺落地是由於所有人保管不善造成的,存摺落在地上就意味著已脫離老朱的保管,實際上成了遺失物,加之小李是在辦公公開場合撿拾,其撿拾的行為不具有秘密性。因此,小李的行為應是不當得利。
二、小李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小李採取試驗猜配不會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發覺的方法,在銀行取出存款,當視為秘密竊取,當定盜竊罪。

三、小李在公開場合撿拾他人財物,在丟失人公示後,拒不歸還存摺,屬於將合法撿拾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因此應當定侵佔罪
四、小李獲取存摺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猜中他人存摺密碼非法提取存款的行為,屬於冒用騙取,用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佔有他人財物,支取他人存款,由於銀行的信任是基於一種錯誤的判斷,而這正是小李隱瞞真相冒用他人名義,以致銀行不明真相,誤認為其具有取款合法資格的結果,此類行為屬於典型的冒用詐騙行為。

最後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小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各位朋友,雖說法院是這樣判決的,您的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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