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時報」中國古代怎麼「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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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產生過一些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形式,使得普通民眾瞭解法律,接受法律薰陶,對於維護社會秩序、預防違法懲治犯罪,引導社會成員的法律觀念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華法系的發展成熟。

「学习时报」中国古代怎么“普法”?

我國現代意義的普法活動肇始於20世紀80年代。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了中宣部、司法部《關於向全體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五年規劃》,這就是“一五普法”。從“一五普法”到“ 七五普法”,普法作為一項制度延續下來,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實施的重要機制。在我國古代,儘管法律體系和法律觀念與現代社會有本質差異,但也產生過一些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形式。

懸法象魏。守法用法的前提是知法。記載於《周禮》之中的“懸法象魏”,就是讓人民知曉法律的方式之一,是指將法令懸掛在王宮宮口外的高臺之上,公示於民,使百姓瞭解法律。在公佈法律後,各部門還要組織內部官員學習講讀法律的內容。為了保證對法律傳播的有效監督,西周專門設置了布憲一職,作為掌刑法禁令的官員,負責頒佈法令並監督法令的傳播。國家將法律內容公佈之後,需要官員逐級進行法律傳播,布憲則要巡行四方,對各級官吏是否將法律傳播到位進行檢查和監督。春秋時期著名的“鑄刑書”“鑄刑鼎”事件,通過刻法律於鼎器之上的形式,向全國公佈法律。秦朝將“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作為指導方針,這裡的“吏”專指法官、法吏,即由專門的法官負責向國民教授法律知識。漢代法律宣傳,又分兩個步驟進行,一是以書面方式公佈、張掛法律文書,二是將民眾召集到一起進行口頭講讀。兩種方式相互結合,互相彌補不足,儘可能保證和實現了法律信息在民間社會的傳播效果。

講讀律令。明清兩代大興“講讀律令”政策。自明代開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文化知識的普及、人口的增長、百姓權利意識的增強,對於法律傳播的需要也發生了變化。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明清之際的法律傳播,呈現出更為多元化的活躍局面。《大明律》《大清律例》均針對宣傳法律而專設條款,尤其是規定“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將官員作為能否熟讀講解法律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指標,講讀律令的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從中央到地方頒佈的各種具有法律性質的文書,包括為官斷案所需要的法律、諭令、告示、判贖等。為了敦促官員學習律令,明代還非常重視學堂裡的律學教育,把“講讀律令”納入科舉考試的必經環節,這一系列舉措的目的是讓人們在讀法學法以後,能夠懷刑知恥、明法守紀。

律令直解。明代強調法律文本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人人通曉,則犯法者自少”,因考慮到普通民眾的認知能力,明太祖朱元璋因人制宜調整法律傳播政策,命人將所定律令按照民間所涉及的事宜,將法律條文翻譯成白話文,編纂成《律令直解》,張貼於全國,以便讓老百姓儘快瞭解律令內容。又鑑於“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誤犯刑憲”,於是在各地設置了申明亭,凡是轄區內有人犯罪的,都要把其過錯,在亭上貼出,以警世人,使民眾在褒貶評價之中受到法律薰陶。清代在鄉約集會時開展宣講《聖諭廣訓》的活動,為了讓老百姓能理解其精神內涵,宣講者有的專門編寫講稿,在每條聖諭下面附錄相關的律例、故事及案例,極致詳盡之事,力求通俗易懂;有的地區方言比較特別,宣講者還專門用當地的方言和俚語進行講解;為了照顧到不識字的老幼婦孺,還專門繪製圖像,以通俗化、故事化的方式來講解法律,以求宣傳效果的最大化。

中國古代的法律傳播活動,其傳播內容和手段涵蓋了法律法典、禁令命令、詔書告示、法律教育、法律解釋等各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組成國家法律傳播的主體。這些獨具特色的“普法”模式,為古代的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之間的相互聯繫、和諧運作建立了橋樑,使得普通民眾瞭解法律,接受法律薰陶,對於維護社會秩序、預防違法懲治犯罪,引導社會成員的法律觀念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華法系的發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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