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繳納罰款的有關規定
被處罰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交警可以當場予以收繳 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繳納罰款後,交警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如果沒有出具規範的罰款收據,當事人可以拒絕繳納罰款。
逾期繳納罰款的後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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