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遭村委會強占,村民可以這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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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蘇昂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違法佔地是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是指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違法佔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違法佔地的主體是違法佔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即實施具體違法佔地行為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徵地拆遷的案件多了,基本上在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糾紛中都會遇到土地被違法佔用的情況,被徵遷人眼看著自己的土地被違法佔用,往往只會採用暴力的方式反抗,但總是會導致自己人財兩空。如何才能運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土地不被非法佔用呢?

宅基地遭村委會強佔,村民可以這樣維權!

【案例索引:強佔宅基地的噁心事兒】

委託人張林生(化名)系河南省信陽市息縣某鎮某村村民,宅基地位於該村,持有合法的宅基地證,並在宅基地上合法建蓋房屋。因該村需要建設供水站以及村民委員會的辦公室等,委託人的宅基地遭違法佔用,並在委託人外出打工期間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宅基地上的房屋全部拆除。待委託人回到本村時發現自己的房屋已被夷為平地,宅基地上“冒”出了別的建築。委託人感到既憤怒又無助,多次與村委會協商沒有任何結果。氣憤之餘的張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曉麗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黃律師憑藉多年的辦案經驗,瞭解張先生的基本案情後,就已經明確的告訴張先生,村委會在沒有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將張先生的房屋拆除以及強行佔地行為都是違法的。張先生在律師的幫助下啟動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程序,調查此次村委會建設辦公室等是否存在合法的審批手續。經過法定期限,果不其然,委託人得到的答覆是不存在任何審批手續。

在拿到村委會違法建設的證據後,黃律師當機立斷,於2018年3月13日向縣國土局郵寄了查處申請書, 請求依法查處村委會的前述土地違法行為,並按照法定程序給予張先生書面回覆。但是案件的進展並沒有那麼順利,查處申請書雖然被縣國土局簽收了,但是過了兩個月,國土局並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覆,也未履行查處職責。律師認為,縣國土局的不作為行為對張先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產生了嚴重影響,於是啟動了下一步維權策略,即對於縣國土局的不履行查處職責不作為確認違法,向縣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申請。

兩個月後,張先生拿到了複議決定書,判定縣國土局不履行查處職責違法,並要求其在60天內履行查處職責,書面答覆委託人。

好消息接踵而來,在張先生拿到獲得支持的複議決定書幾周後,息縣國土資源局於2018年9月9日對村委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息國土罰決字〔2018〕第JC-24號】,認定村委會非法佔用土地建設村部以及文化廣場的行為,構成非法佔用土地。

【律師說法:申請查處必備知識】

下面,黃曉麗律師就帶大家瞭解一下,面對違法佔地申請土地違法查處到底該如何進行。

一、查處的申請機關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以及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有對老百姓舉報的非法批地、佔地、徵地等違法案件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

當廣大被徵收人在發現存在違法徵地、非法佔地等行為時,究竟是向縣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還是省國土資源廳申請查處,需要根據具體違法案件的影響情況、涉及面積等因素綜合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建議來決定。

二、查處的法定程序

根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查處申請後,應當及時立案審查,在發現涉嫌土地違法行為後,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對於正在實施的違法徵地行為,應當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及時遏制違法行為蔓延,避免對利害關係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經審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立案的,在10日內立案,並在立案之日起60日內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違法徵地、未批先佔、違法佔用耕地、破壞耕地和農田、隨意買賣或者轉讓土地……均屬於土地違法行為,一旦舉報或者控告,輕則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相關責任人員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被徵收人要善於運用申請土地違法查處這一維權方式,捍衛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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