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双阳」双阳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件

「法治双阳」双阳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件

9月30日,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件,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宫某一家三口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治双阳」双阳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件

1.

案件简介

被告人徐某于2月至4月间,从网上购买大量假的人民币,为了让假币更逼真,在使用时不易发现,与被告人徐某某、宫某(系徐某的父母)在家中一起对假币采取浸泡晾晒的方式进行加工着色、晾晒。4月25日,被告人徐某伙同徐某某驾车携带面值20元的假币四万元,在双阳区平湖街道沿路各个超市内以购买迎春牌香烟为名使用假的人民币,当日下午到双阳区岭下泰富家园小区时,公安民警当场将徐某某及车辆查获,徐某逃跑。从车中搜出面值20元的假币1969张,当晚公安民警到徐某家中,查获迎春牌香烟766盒,面值5元假币42张。持有、使用数额合计为5553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5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宫某被传唤到案。

「法治双阳」双阳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件

2.

审理结果

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依然选择持有和使用,数额巨大;被告人宫某为徐某、徐某某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徐某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又系累犯,曾于2016年1月21日持有、使用假币被判处尤其图形一年五个月。据此,双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宫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治双阳」双阳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件

3.

法官说法

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依然选择持有和使用,数额巨大;被告人宫某为徐某、徐某某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徐某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又系累犯,曾于2016年1月21日持有、使用假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据此,双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宫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