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洞:高鐵上,「霸座女」遇上瑞典警察會怎麼樣?

繼“高鐵霸座男”孫某刷屏之後,昨天,“高鐵霸座女”周某也刷屏了,兩人都是八五年的,一個水瓶一個天秤,語言風格一慢一快,性格互補,行為相似,確認過眼神,還真的蠻配的。有好事者,已經躍躍欲試,想促成秦晉之好了。

孫某當時霸佔了本不屬於自己的座位,乘務員怎麼叫也叫不起來,周某也霸佔了不屬於自己的座位,對列車安全員振振有詞。今天又出現了霸座大媽,感覺這都快要湊一家子了。這幾起事件中,唯獨缺少了乘警的身影。鐵路公安哪裡去了?

腦洞:高鐵上,“霸座女”遇上瑞典警察會怎麼樣?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乘客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具有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係,該合同從售出車票時起成立,至按票面規定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為合同履行完畢。車票是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座霸”與鐵路客運部門並未建立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係。

乘警是鐵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鐵路公安機關派出管理旅客列車治安、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執法力量,乘警所代表的鐵路公安與乘客之間具有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乘警的執法依據來源於《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刑法》《刑訴法》《鐵路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座霸”的行為,鐵路公安部門確實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警告或罰款200元的處罰。鐵路部門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將“座霸”列入黑名單,限制其購買火車票。但目前針對霸座男女的措施,都是事後的懲罰,而且力度並不大

從法律角度說,乘務人員負有制止不文明乘車行為的義務,但並沒有行政處罰權;乘警作為具有強制力的執法力量,其實是有權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採取合理處置措施或直接當場進行處罰。乘警如果認為霸座男女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為維護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經出示證件可對違法嫌疑人進行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經依法批准後可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懲罰的可怕其實不在於其嚴重性,而在於及時性,越及時越好,最好是違法當時,當場或抓獲後隨即受到懲罰。霸座男女之所以那麼囂張,就是預見到沒有及時性的懲罰,或者預測到壓根兒不會有懲罰,所以有恃無恐。假如,他們面對的是瑞典警察式的執法,還會這樣嗎?

瑞典警察執法時,很多人都在罵“粗暴執法”。其實,“粗暴執法”本身就是偽概念,尤其是採取強制手段的時候。我們並沒有看到瑞典警察有任何毆打、虐待或濫用權力的行為,卻譴責他們不該把人趕出酒店,不該把他們擱在城市南郊的釋放點,因為那裡靠近墓地。而到了霸座男女撒潑的時候,又在呼籲警察應該使用強制手段,甚至使用警械進行約束性管制。這不是有點雙標和精分嗎?

國外的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使用強制手段或武力的裁量權還是很大的。

幾年前,84歲華裔老人在紐約曼哈頓百老匯大道步行穿越96街時,疑因闖紅燈加上語言不通,與攔截開單的警察發生拉扯,隨後被多名警察包圍,遭警方暴打成傷,結果頭破血流地被警方帶離現場。事後老人的家屬在紐約當地華裔組織準備起訴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對於外界質疑警方執法過當,紐約市長比爾·德布拉希奧表示此事件已交由警方內部調查,他本人還沒有完全瞭解整個事件,所以不能發表任何評論。不過,市長希望老人能夠儘快康復。再後來這位華裔老人被警方以拒捕,妨害治安和妨害行政等罪名正式起訴。

以美國有些州的警察武力使用規定為例,程度從低到高,警察可以根據被執法對象的行為選擇的武力包括:顯示權威(高喊“我是警察”、大聲命令嫌疑人、掏出警械或武器,甚至拔槍指著嫌疑人);肢體接觸(用手抓住嫌疑人的手腕或肩膀、用手銬將其銬住);肢體攻擊(用格鬥技巧扣住嫌疑人的脖子、將嫌疑人摁倒在地、用拳頭或肘部擊打嫌疑人身體);物理攻擊(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械制服嫌疑人,比如用辣椒水噴霧器或警棍、泰瑟槍攻擊嫌疑人的面部等); 致命攻擊(使用致命性武器向嫌疑人開火,比如用手槍或霰彈槍對準嫌疑人射擊)。這5個級別的武力,當然就對應了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反抗,大致可以用下表來說明, 這個規則的核心,就是無論嫌疑人是否真的已經犯罪,或者不管說犯下的罪行輕重,只看你是否違抗了現場警察的處置,以及對警察、對其他周邊的人的威脅程度高低,警察就有權決定使用什麼程度的武力來解決問題。

今年1月,在美國洛杉磯地鐵上,一名年輕女子把腳搭在面前的座位上。一位警察在要求女子把腳放下遭拒後,直接把她拖出車廂並逮捕。一名旁觀者因向執法的警察吐口水被關進監獄,面臨2萬美元的保釋金。

腦洞:高鐵上,“霸座女”遇上瑞典警察會怎麼樣?

腦洞:高鐵上,“霸座女”遇上瑞典警察會怎麼樣?

腦洞:高鐵上,“霸座女”遇上瑞典警察會怎麼樣?

中國的情況如何呢?2010年,公安部頒佈實施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規程第十四條指出:“公安民警為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依照本規程採取的強制手段,由輕到重依次為:口頭制止、徒手製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四種武力層級的提出,初步解決了基層民警在面對違法犯罪分子的威脅時、應該使用何種武力制止其違法行為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基層民警在工作中的困惑。但在實踐中,還是有不少民警對如何使用強制手段感到迷茫,甚至不敢採取強制手段。出於宣傳的考慮,警方又大力倡導所謂的“文明執法”,該硬的時候硬不起來。所以,各種挑戰執法警察、妨礙公務乃至襲警的行為時有發生。

假如在高鐵上,霸座男女遇到瑞典警察,會發生什麼呢?他們會直接把霸座男女抬起來,給放到過道上,如果再鬧,給抬到車下去。看哪個還敢霸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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