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替別人擔保,註明擔保一年。我的擔保有效期限是不是就是只有一年?超過一年我就?

A胡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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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如果貸款人在一年內要求你承擔過擔保責任,那麼過了一年你也不會因此免責。

解答這個問題,需要解釋兩個概念:擔保期間和訴訟期間

擔保期間

擔保人在和貸款人簽訂擔保合同時,一般都會有一個擔保條款,約定債務到期後,擔保人擔保多長時間。這個時間從法律上講,稱之為擔保期間,他可不是說,就擔保這麼長時間,過了這段時間,擔保人就不承擔擔保責任了。正確的理解是:

擔保期間是擔保人要求貸款人在債務未得到清償時,及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期間限制。合同具有相對性,借款到期後有沒有得到清償,只有借款人和貸款人知道,其他人包括擔保人一般情況下,只要貸款人和借款人不告知,其他人是不知道債務的清償情況的。而擔保人在債務到期後,因為其和貸款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為了保證貸款人找上門來的時候,能夠及時履行擔保責任代替借款人還錢,就要準備一筆資金留在賬戶上等候貸款人,這個資金就會閒置,不能產生收益,會影響擔保人的財產,擔保人為了倒逼貸款人把是否清償的信息告知他,他就會與貸款人約定一個擔保期間,告訴貸款人這筆資金我就閒置這麼長時間,如果貸款人不及時來要,那我就不承擔擔保責任了。因此,擔保期間的設立其實是為了倒逼貸款人及時向擔保人告知信息,主張權利,債務清償了,擔保人就不用留著這筆資金,沒清償就還給貸款人。

綜上,擔保期間是擔保人等待貸款人找上門的時間,如果貸款人在擔保期間內未及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那麼擔保人就不用等了,也就是不用承擔擔保責任了。如果擔保期間內貸款人向擔保人主張過權利,那麼擔保期間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自動轉化為訴訟時效了。注:所謂主張權利,不僅僅是起訴一種方式,只要告知擔保人就可,口頭、書面都行。

訴訟時效

從上文來看,貸款人向擔保人主張了權利,擔保人的責任狀態也就確定了下來,其就和貸款人之間有一個確定的債權債務關係了,原來貸款人沒通知的時候,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並不確定,現在貸款人來要錢了,那麼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就確定了,這個時候,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了,所有的債權都是用訴訟時效的概念,所謂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要積極的行使權利,超過一定時間不行使,對方就可以以此為由抗辯,導致權利人敗訴,與擔保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是法定的,目的在於督促所有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不在權利上睡覺,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對方就可以讓你敗訴。

法律依據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問題分析

從你所提出的問題來看,如果貸款人在一年內向你主張過擔保責任,那麼即使過了一年,只要不過訴訟時效,你也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貸款人在一年內都沒向你主張過擔保責任,那麼你就不用再承擔擔保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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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過了一年如果你沒接到電話說明借款人已經按期還款了,如果借款人沒有及時還款銀行就會立刻通知擔保人去交錢。至於銀行走司法程序那是後事,所以一年後以接沒接到銀行的催繳通知為準,沒接到就可以放心,接到了就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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