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巴东一恶势力团伙被摧毁 主犯一审获刑七年

「扫黑除恶」巴东一恶势力团伙被摧毁 主犯一审获刑七年

近日,巴东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以谭兵波为首的涉恶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五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主犯谭兵波当庭表示不上诉。

「扫黑除恶」巴东一恶势力团伙被摧毁 主犯一审获刑七年

案件回顾

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谭兵波带领其妻黄金勇,纠集邓龙平、谭赵波、邓黎明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暴力讨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和占用公私财物等恶势力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巴东县野三关镇、清太坪镇等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谭兵波曾给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薛某高利放贷,薛某偿还本息76万余元后再无力继续还款。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30日,谭兵波依仗身体残疾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先后雇请他人用大货车装载泥土后倾倒在某公司大门口,将自家喂养的高加索大型狼犬一只及牧羊犬一只拴在该公司办公室门外,并安排黄金勇将炊具、轮椅、床铺等物品搬运至该公司,累计滞留公司长达75天,致使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陷于停滞。期间,谭兵波以每天200元的价格雇请邓龙平喂养狼狗,并监视公司厂区情况。谭赵波帮助运送狼狗及生活用水等物品。公安机关在协调处理的过程中,谭兵波对公安民警进行辱骂、威胁。

2016年5月24日,谭兵波、黄金勇到某公司阻工,因该公司门卫不为其开门,谭兵波驾驶加装手控辅助装置的车辆强行撞开公司电动伸缩门,造成财产损失4600元。2016年10月19日,谭兵波、黄金勇在巴东县野三关镇高速出口发现陈某某驾驶的属段某所有的鄂Q7N*29越野车后,误以为薛某亦乘坐该车,遂驾车沿街追赶,并邀约谭赵波赶至案发现场。谭兵波、黄金勇、谭赵波在明知该车不属于薛某所有,且薛某也不在车内的情况下,强行将该车扣押后由谭赵波将车辆开往谭兵波家中。此后,谭兵波以5万元价格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7.97万元。

2015年,谭兵波与余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谭兵波电话邀约曾文彬等人赶赴现场。谭兵波大放厥词“把这个家伙往死里捶就是”,在谭兵波的指使下,曾文彬等人对余某拳打脚踢。

2015年至2016年6月,谭兵波、黄金勇邀约邓黎明、邓龙平等人先后两次到清太坪镇陈家湾村陈某家中,在陈某家中以摆放花圈、燃放鞭炮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强行索要债务,并实施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行为,致陈某身体受到伤害、精神遭到摧残。

2015年6月,谭兵波搭载黄金勇驾驶无号牌车辆在野三关集镇单项通行的道路上逆行,执勤民警向某、汪某将车辆拦停后,谭兵波拒不配合检查,反而对民警进行辱骂并驾车企图撞向民警向某,后因黄金勇控制刹车制动才未造成严重后果。谭兵波的行为致使该路段交通堵塞长达二十余分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6年10月20日,野三关派出所民警田某在处理谭兵波等人扣押段某车辆一事时,谭兵波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派出所办公室用玻璃杯砸向办案民警,致使田某嘴部受伤。

此外,2018年3月18日,邓龙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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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兵波指使、纠集黄金勇、邓黎明、谭赵波、邓龙平等人,为非作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多次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共同犯罪。对谭兵波、黄金勇、邓黎明、谭赵波、邓龙平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邓龙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谭兵波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罪责。黄金勇、邓龙平、邓黎明、谭赵波等人为虎作伥、战队助威,为谭兵波提供便利、排除障碍、创造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邓龙平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谭赵波能够坦白认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谭兵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黄金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谭赵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邓黎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邓龙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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