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来自被告赠送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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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来自被告赠送的锦旗

导读:

8月1日,下午15:13分,正在忙着整理案卷的灵武法院民一庭马法官接到一通来电显示为黑龙江哈尔滨的电话,对方说称马法官的当事人,找她有事。

在接待大厅见到这名当事人时,马法官才想起是数月前已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原来,这名当事人不远千里专程是来给马法官送锦旗的。

基本案情

2016年宁夏某公司承包了省道303线的某项工程, 2016年6月,宁夏某工贸公司与宁夏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宁夏某工贸公司向宁夏某公司供应商砼,后宁夏某公司将该项工程承包于黑龙江某建设公司。供应货物过程中,宁夏某公司欠付宁夏某工贸公司商砼货款175580元,多次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对二被告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

庭审前,主审法官阅卷并询问原、被告案情后,了解掌握了案件基本事实,结合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向原告询问调解意见,原告方提出由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可以让步,被告宁夏某公司愿意承担责任,黑龙江某建设公司表示不承担责任。为此,主审法官向双方分析了原告宁夏某工贸公司与宁夏某公司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方仅为宁夏某公司,合同生效且履行,而黑龙江某建设公司与宁夏某公司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黑龙江某建设公司承担货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只能向宁夏某公司主张权利。调解过程中,通过法官辩法析理,明确责任,后原告放弃对被告黑龙江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与被告宁夏某公司达成庭前调解协议。

马法官说:

法官说,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道德、诚信和法律、法规,诉讼调解是法院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但依法调解要鉴明责任,不能为了“和为贵”而无原则的“和稀泥”,让当事人在不知情、不自愿情况下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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