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积累:行政法十大重要考点(2)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七、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八、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九、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最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十、行政诉讼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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