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婚後加上對方名字,這屬於個人還是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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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其實非常的簡單,沒有太大的爭議,對於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屋,雖然是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但是假如婚後你自願加上了對方配偶的名字,就是代表你是自願將房產贈予對方一部分,那麼該房產顯然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至於對方享有該房產多少的份額,就要看你們在加名的時候是否具體的約定份額。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房屋的具體份額,通常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一人一半。但是如果在加名的同時劃分了財產的份額,例如,在房產證上明確表示一方佔40%,另一方佔60%。那麼另一方所享受的份額將按照房產上所記載的比例進行享有。如果發生離婚,也是按照比例進行分割的。

這種情況與一方將婚前房產進行變賣,然後用出售所得的價款在婚後所購買房屋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所以對於自己婚前的財產還是要好好的把握住,不要一時頭腦發熱做出了不理智的決定。因為一旦做出就要對該法律後果進行負責。當然,我們希望每一對夫妻都是和睦的,不要出現離婚或者感情不和的情況,但是作為鉅額財產,大家心裡還是要有一個準確的法律意識,這樣才能更好保護自己的財產,也能更好的經營我們的婚姻!


任律師工作室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只不過很多人單純的認為,房產證就算一切,只要房產證上有了自己的名字,那麼這個房子就有自己的一份,其實不然,若是就簡單的以一個名字來決定一切,那不就亂了。

剛結婚就在對方的房產證上加了名字,然後再離婚,房子被對方拿走一半,這有可能嗎?一切都是人們誤以為的罷了。

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簡單來說,這就是一個證明你對這所房子有權利的證件罷了,只是一個證明,雖然當作說,持此證件就有對房屋的處分權,但那僅限一個人獨佔而已,若是有兩個含以上的名字,那麼還是要遵守特定的法律,不能為所欲為。

在今年的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分割一項有了更詳細的規定,尤其是對房屋這一項。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其中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題主已經說明了,房子是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子,那就符合婚姻法中的這一條,你的所有婚前財產都屬於你個人雖有,即使雙方結婚,這些財產的所有全也不會改變。

但是有一項例外的,那就是若房產所有人主動贈予,加上他人的名字,只要是登記過的,那麼就會生效,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但要主意的是,這個房子是婚前個人的全款買房,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候除非贈予時的登記要求,那麼就不會按照雙方各一半的方法分配。

其中全款買房的一方,要佔有大多數的比例。

注:

個人建議,所有由此打算的人,一定要想清楚,最好在房產證登記的時候,約定好財產的分割比例,雖然房產不會白白的給對方,但必要的時候還是會很麻煩的


南起明




我是馬士程律師,我來為您答疑解惑!

首先,法律上肯定屬於共同所有。

其次,但“共有”也是有區別的。

共有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共同共有,可以理解為雙方各佔50%;一種是按份共有,雙方按一定比例按份額共有房屋。

兩種共有的方式雖均為共有,但意義上卻大相徑庭,比如99%:1%的按份共有。有99%份額的人想賣房屋,那1%份額的人想攔也攔不住。

最後,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規避房產證加名的風險。

給房產證加名在法律上的意義絕非想象中的那麼簡單,如果你真的對這份感情不放心,而又不得不加上另一半的名字,建議用房屋買賣的方式,通過合同的約定來規避法律上或感情上的風險,避免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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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士程律師


這嚴格的說應當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雙方鬧起糾紛來,那麼在法律上說可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了。

因為我們知道:房屋的產權是以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為準的,產權證上登記為夫妻雙方的名字,那就視為該房產為夫妻共有。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該房屋為夫妻一方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子,按說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只是在結婚後加上了對方的名字,就使房屋的產權發生了變化,這在法律上說是贈與。也就是說,原本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通過贈與,自願讓對方取得了相應的產權。這就使原本屬於一個人的財產,變成了夫妻倆人的共同財產了。

從這裡我們看出:全款買房的一方對於婚姻的忠誠與大度,為了過好生活,為了讓對方放心,甘願把自己的財產變更為兩個人的共同財產,這就等於把一顆心掏出來給對方看。



當然,如果說兩個人都有這種心理,感情較深,互相愛著對方。其實在房產證上登記為誰的名字都無所謂,反正兩個人是一家人。房產證上無論寫誰的名字,都是家庭的共同財產,沒有必要分得那麼清,過得那麼細。

財產不重要,感情最重要;房產證上的名字不重要,別老想著分財產才更重要。

你說不是嗎?


法重情深



您好,您的這個問題看起來簡單,實際上是相當複雜的

原則上,或者說一般情況下,按加名後的不動產權利證書來確定所有權,以及所有權的份額。

也就是說,不動產權利證書上是你們夫妻倆的名字,是各佔多少份額?就完全按那個登記,因為,我國城市房地產的所有權,是登記公示。

也就是說,這個您的婚前財產,因為您的加名行為,發生了法律意義的贈與,使它變成了夫妻共有財產。

您的妻子,對該婚前財產按登記佔有份額。

如果您不想讓妻子對該房產佔有份額,要重新改名,使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只有您一個人的名字,您佔有該房產的百分之百份額。這就是您的個人財產。

您要保證證據的連貫性,形成證據鏈。

特別是您婚前購買房子的付款證明,轉賬證明,有關的有簽字的、有公章的一系列的文件,譬如說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交付登記,物業入戶登記,水電費交費憑證等等。

您應該在改名之前先諮詢律師。

多年前有個規定,就是結婚八年以後,房產等大件婚前財產就轉化成夫妻共有財產。

後來,婚姻法司法解釋用新的規定宣告那個八年轉換的規定失效。

從那以後。無論結婚多少年,婚前財產還是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

所以如果您要保持婚前財產的性質,不要加上妻子的名字。

因為加上名字,不是簡單的加上一個姓名,而是,法律上的贈與行為,講白了,就是把您的財產分多少給別人。

您明白了這個道理,就知道該怎麼做了。

如果加名後沒多少時間,妻子就要求跟你離婚,那您可以要求撤銷這個贈與。

但必須要有證據證明。

比如說,您婚前全款購房的,款項來源。

如果是您父母資助的,那就非常好。拿出父母資助的轉賬證明。

如果是您的其他的合法財產收入,拿出您的收入證明。

訴訟中是靠證據說話,不是感情用事。


陳群律師


這個題目涉及到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問題,應該是比較典型的。

你在不動產登記機關把對方的名字加上,這個房屋有沒有從你的婚前個人財產變動為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你是基於何種原因加上對方名字的。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雖然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登記為準,但登記的效力更多是一種公示公信的效力,並不能說只要不動產登記在誰的名下,該不動產就一定歸屬於誰。

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的核心要件有二:一是要有變動的合意,而是要完成變更登記的手續。

從題目中可以得知,婚後加上了對方的姓名,即已經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完成了變更登記手續,第二個核心要件已經滿足。那麼,不動產物權是否變動就看第一個核心要件是否成就。

當初為何要加上對方名字呢?如果是基於贈與的意思表示,那麼夫妻雙方就具有變動不動產物權的合意,顯然該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並不想將該房屋贈與給另一方,只是單純地加上對方名字,以達到某種特殊目的的話,那麼就還是屬於個人財產。

一般情況下,在婚前個人不動產上加上對方名字,都會被認定為對對方的贈與。因此,如果並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那麼就一定要事先立好協議。


冰焰


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如果婚後在不動產權證加上對方的名字,由婚前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後夫妻一方將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屬於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財產贈與。

所以加名後的房產屬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各佔50%!


我住三環南


婚前自己全款買房,這是個人財產,但是,婚後加上對方名字,這個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而不是你個人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那麼這個房產可以推定為各佔50%比例,如果有房產比例約定,則按照比例來分配。

這時候,其實最好做一個財產約定,比如加名字了,但是財產多少比例給對方,是一成三成還是五成,我覺得這個辦法比較好。當然了,厲害是對方會要十成,也就是房產變成對方個人財產,能要五成的就比較厚道了,要五成等於夫妻平均分配,一人一半。

我個人有兩個想法,目前不是法律規定,但絕對有效。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因為婚姻存續而有的財產可以變成共有,我們假設婚姻持續50年,那麼每年分得10%的所有權,50年後,分得50%,也就是一人一半了。這個主意是公平的,男女均適用,沒有歧視。

另外一點,為什麼婚後另一方要加名字?說白了,沒有婚姻安全感,當然也有侵佔財產的小九九,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婚後對方確實有權利得到財產上的安全保障,就是有權分配一定比例的房產份額,但是,怎樣針對侵佔財產的行為呢?就應該設置一條附加約定,分得財產一方,如果主動提出離婚,則喪失房產份額。這對夫妻雙方都公平。

折騰這些,實際只是應付離婚的,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夫妻的遺產,也是法定分配的,也就是和妻子父母兒女平均分配,如果沒有兒女,父母也去世的早,那麼這些財產遲早都是對方的,這個問題也值得考慮,解決的辦法就是遺囑繼承。


韓東言


據我所知,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這個是完全屬於你個人的財產

但是你婚後如果加了你另一半的名字。那麼則法律上默認你這個是夫妻共有的。

除非有另外籤婚前協議。但是另一半讓你在房子裡面加名字,肯定不會跟你籤這一類財產協議的。

其實法律上對夫妻的財產判定還是很明確的

誰出資房產就算誰的。比如婚前你一個人付了首付,然後婚後兩個人一起還款。那麼你擁有首付以及一半的還款部分。你的另一半則擁有還款部分。

但是如果在房產證上加了雙方的名字。那麼法律就會判定為這個房子為你們兩個平分。

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另一個人也有參與購房。或者還款。

那麼法律上班,這有一部分還款部分,按比例來說也是算另一半有份的。其實房產證上沒有名字,但是你出資了,那麼這個房子也有你的份。

但是想全款買房這一種,就算對方沒出資,但是你把對方名字加上去了,那麼法律也算有對方的一半。


看單


婚前一方全款購房,即使婚後產證加上對方名字,其所有權仍歸原購買人。也就是說原購房人擁有對這所房屋完全佔有、處置和收益的權利。

如果很快離婚,雙方對房子歸屬有爭議的話,主要還是要看證據的,也就是看購房的時間和誰付的款。這一查不就是婚前財產嗎?

但是如果加了名,也有可能被視同贈予對方份額,如果雙方沒約定,也有可能被判為各一半產權。

不過話說回來,婚姻法也是人制定的嘛,其主要目的還是首先要維護公序良俗、保障雙方的權益不受侵害。也因此,法院就有了“酌情”處理的靈活性。

舉個例子,男方婚前全款買房,結婚後產證加配偶名,過了幾個月女方出軌,法院怎麼可能會判一半給她嗎,對不對?

那假如是加名後男方找小三,因此而離婚,法院又怎麼可能不維護婦女權利,直接判離讓人家姑娘回孃家,毛也沒得到。那怎麼可能呢,白玩啊。

所以呢,只要真心相愛,珍惜彼此,又能主動調適自己、好好經營婚姻的兩個人,這區區個房子根本就不是什麼事。法院也得通情理不是,只有愚蠢的法官和律師才會機械地照搬條文而不顧及法律的精神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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