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16號丨關於實施中國-以色列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丨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8年第116號

2017年11月,中國與以色列雙方海關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以色列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以色列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決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互認安排》。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以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企業”),為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其中,以色列海關認可中國海關的高級認證企業為中國的AEO企業;中國海關認可以色列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為以色列的AEO企業。

二、中以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降低進口查驗率;進口貨物優先通關;在各自項目下,指定海關關員處理與項目成員貨物通關相關的事宜;貿易中斷恢復後優先辦理手續。

三、中國AEO企業向以色列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企業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注冊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0123456789)通報給以色列進口商,由以色列進口商按照以色列海關規定填寫申報,以色列海關在確認中國AEO企業身份後,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中國企業從以色列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企業編碼”一欄填寫該境外發貨人的AEO編碼。填寫方式為:“國別(地區)代碼+AEO企業編碼(9位數字)”,例如“IL123456789”。中國海關在確認以色列AEO企業身份後,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9月14日

↓↓↓ 點擊"閱讀原文" 查看公告原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