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說法》評崑山砍人事件 屬正當防衛引稱讚

2018年8月27日,江蘇崑山,寶馬車駕駛人劉海龍與自行車車主於海明因交通問題發生衝突。劉海龍隨即對於海明拳打腳踢,並持刀砍向於海明,隨後,刀被於海明拿走並對其追砍。最終,劉海龍搶救無效死亡。

同事口中老實、肯幹的於海明今年41歲,上有老人要贍養下有三個孩子要撫養,與妻子分隔兩地打工,家裡最大的孩子今年得了重病。揹負著沉重的生活負擔與精神壓力的於海明說從未想過自己會殺人。在拿到《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後,於海明激動落淚。最後於海明也表示:感謝國家、政府、警察,對這件事情做出了公正的判決。

9月1日下午,《今日說法》欄目記者高巍從崑山警方處瞭解到: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決議,以犯罪事實不成立,吊銷於海明涉嫌故意傷害一案。 8月27日,崑山市公安局關於海明採納刑事強制措施。現在,崑山警方正在為於海明處理免除刑事強制措施的相關手續。

案情回憶

2018年8月27日晚上9:36,於海明騎著自行車在路口等紅綠燈,寶馬車駕馭人劉海龍強行駛入非機動車道。其時寶馬車上坐著四個人,劉海龍、劉強強、他們兩人的女性朋友。劉強強說,劉海龍駛入非機動車道後,以為撞車了,就在車裡跟於海明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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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強強

劉海龍隨即讓劉強強下車,看有沒有撞車,劉強強回覆說沒有撞車。劉強強說,其時坐在寶馬車後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車了,幫忙把於海明的自行車架起來,放在了馬路邊上。

劉強強:我問那個人有沒有事,他說沒事,沒事我說你走吧。

就在劉強強和女性朋友脫離的時分,劉海龍從駕馭室裡衝了出來,關於海明拳打腳踢。

這一幕,於海明的搭檔小柯(化名)是目擊者。其時,他在離於海明十幾米遠的當地等紅綠燈。小柯全程見證了整個進程,並一直企圖阻止整個事件的牴觸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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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海明搭檔小柯(化名)

小柯說,從駕馭室裡出來的劉海龍一見於海明就開端打他。

小柯:看到那個真的傷的很重,臂膀整個肉都翻起來。

這一簡略的拳腳牴觸,跟著劉海龍從駕馭室拿出一把長約50釐米,寬約5釐米的雙面開刃刀具,事件開端晉級。

劉強強說,劉海龍衝向於海明,砍的渾身都是血的時分,他是預備曩昔拉劉海龍走的,但看到此時是於海明拿著刀,他恐懼了。

劉強強:看到他(劉海龍)臂膀上流血了,這兒都流血了。

記者:你看到哪流血了?

劉強強:臂膀上、胸口都流血了,後來那個人指著我、攆著我。劉海龍讓我跑,我一看那個人提著刀攆我,我就跑了。

同在現場的小柯通知《今日說法》記者,於海明後邊追劉海龍的時分,就沒有砍他了。

小柯:追他就沒砍了。

記者:沒砍了被你拉住了是麼?

小柯:他(於海明)其時就往那個小路跑曩昔了,我就在那個樹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後我就打了電話報警,報警後我只想警察快點來。

由於劉強強在牴觸進程中,起到了火上加油的效果。現在,崑山警方對其依法行政拘留。

《今日說法》記者高巍從崑山警方處得悉,於海明正在處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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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海明:我身體狀況挺好的,感謝警方。

於海明的行為歸於正當防衛 將當即開釋

崑山8.27案子一經報導,便引發了全民關注。有網友以為,自行車車主於海明的行為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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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說法|警方:於海明歸於正當防衛,當即開釋!崑山追砍案最新進展……

也有網友表明,於海明有過激行為,歸於“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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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車主於海明的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仍是“防衛過當”?《今日說法》記者就網友關懷的這個問題採訪了崑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剛。

張剛表明,綜合現場勘查、現場造訪、屍身查驗包括其他的視頻監控等手法,於海明的行為歸於正當防衛。崑山警方將當即辦理相關的手續,當即開釋。

劉海龍沒有涉黑犯罪行為

和“天安社”無聯絡

因為劉海龍開著寶馬車、上半身有很多紋身,網上很多人質疑其經過黑社會行為斂財。

關於劉海龍的實在身份,張剛說:“暫時沒有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劉海龍和‘天安社’也沒有聯絡。根據北京警方供給的狀況,2017年北京警方現已依法對‘天安社’進行取締,並進行依法的處置。”

《今日說法》記者高巍從崑山警方處得悉,事發時,劉海龍駕馭的寶馬車車主掛號不是他本人,而是在浙江某租賃公司名下。2018年6月,寶馬車從上海二手車市場以借款的方法購得,首付127000元,借款327000元。

劉海龍曾因告發販毒獲拔刀相助榮譽

案子引發關注後,有網帖提及,劉海龍曾於本年3月獲得崑山市拔刀相助基金會頒佈的證書。

據新京報報導,8月29日下午,江蘇崑山市公安局拔刀相助作業辦公室作業人員表明,劉海龍的確獲得了該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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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海龍曾獲見義勇為榮譽

然而,由於其此前有過多次案底,部分網友對這份表彰產生了質疑。

崑山警方告訴《今日說法》記者:“劉海龍獲得見義勇為這個情況是真實的。2018年3月,劉海龍向公安機關提供重要線索,通過這個線索抓獲了犯毒的嫌疑人。所以根據相關規定,我們對他進行了獎勵人民幣500元,發放見義勇為證書,符合相關規定。”

於海明為酒店工程部經理 全國各地打工

崑山8.27案件發生以後,許多網友發帖,對自行車車主於海明的遭遇表示同情。與此同時,有關於海明身份的各種猜測傳言不斷。

事實上,於海明是崑山一酒店工程部的經理,他一直在全國各地打工,工作的地方和職業有關聯。

普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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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針對正當防衛案件一般都有爭議,而且一般都發生在法庭的審理過程中,但是這一次是警方直接得出結論,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並把他直接釋放,對於這個問題您怎麼看?

A1:警方,也就是公安機關是有權力而且有責任,作出這樣的決定的。公安機關在認定正當防衛、構成防衛過當以及構成犯罪的案件的時候,需要根據事實證據,根據《刑法》作出判斷,如果可以確定是一個正當防衛的案件,就應該不立案,如果已經立案則應該撤銷案件。

除了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是錯誤的而要求公安機關立案的以外,是否立案和撤銷案件由公安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如果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意見一致,就不會通過立案監督程序提出立案的要求。所以公安機關完全有權力也有責任去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Q2:網上有一些網友統計了過去很多類似的案件,發現在司法實務的過程中,法院判決正當防衛的案件的數量是非常少的,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A2:第一個原因,司法機關以往在認定正當防衛的條件上把握的有些過嚴,所以,本來屬於正當防衛的被判有罪,應該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案件被直接定罪而未做從寬處理。

第二個原因,其實,現實中正當防衛的案件、意外事件的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經大量的過濾掉,只有當案件究竟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以及直接構成犯罪有爭議時,且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它才可能進入檢察機關視野,檢察機關同樣這麼認為才能起訴到法院。從比例上來看這麼多的正當防衛案件和意外事件已經被過濾掉了,所以就顯得在法庭上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件就少得很。當然,總的來講,理論上還是認同,司法實踐以往對正當防衛條件的控制和認定偏嚴,不利於鼓勵公民進行正當防衛。

所以,在1997年修訂《刑法》的時候,立法者在一些關鍵字的修改上已經明確表明了態度,比如說以往的防衛過當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可以構成防衛過當,但是後來的規定變成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構成防衛過當。

所以,立法者已經在提醒司法者在正當防衛條件的把握上要有利於鼓勵正當防衛,有利於保護公民行使他們的權利。

延伸閱讀

8月27日晚上9:36,江蘇崑山,一轎車想搶自行車道行駛,並壓白線逼停正常行駛的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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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崑山公安發佈警情通報: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兩人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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