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到!新個稅法下的工資申報怎麼做?

馬上迎來中秋小長假和國慶黃金週,高興之餘,財務小王卻還有個煩惱,在新個稅法的過渡期,

9月份和10月份工資發放是否有區別?如何進行申報?

谷川聯行的稅務顧問在瞭解到小王的苦惱後,做出瞭如下的解答:

這次個稅法政策的實施將進行三步走:

第一階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為過渡期政策準備階段;

第二階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政策執行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以下簡稱“新稅制”)實施準備階段;

第三階段,2019年1月1日起為新稅制全面實施階段。其中,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工資、薪金所得將先行執行每月5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並適用新稅率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 所得也將適用新的政策。

而我們現在正處於新舊交替的過渡期,為了過渡好這個時期,有不少的文件出臺。

首先回答:9月份的工資在9月份和10月份發放是否有區別?

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 98號做出瞭解釋:

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並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舉個例子,我們來畫一個時間軸:

(1)9月的賬務處理

企業9月的工資100萬,根據權責發生制,在9月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工資 100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萬

(2)10月的賬務處理

到了10月10日,要實際發放工資了,企業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代扣個稅20萬,並實際發放工資,在10月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萬

貸:銀行存款 80萬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20萬

(3)11月的賬務處理

在11月1-15日申報個稅,並在11月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20萬

貸:銀行存款 20萬

以上案例,暫未考慮代扣社保的問題

這裡要釐清幾個概念

(1)工資薪金所屬時間: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

進行確認的,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即是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在上述案例中,體現為9月

(2)工資薪金所得時間:工資薪金所得期間即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即收入發放的月份,在上述案例中,體現為10月。

(3)稅款所屬月份:指納稅人取得收入的當月,即應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或計稅期間,在上述案例中,體現為9月。

10月到!新個稅法下的工資申報怎麼做?

9月申報繳款個稅申報系統示例

(4)個稅代扣(應稅)時間,即企業產生代扣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時間,由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尚未出臺,我們只能借鑑修訂前的《條例》的規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簡單理解就是支付時方產生代扣義務,不支付,不產生代扣義務,遵循現金收付實現制,在上述案例中,體現為10月。

如何申報?

1.個稅申報時間

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

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根據文件規定,個稅代繳(申報)時間為代扣(應稅)時間第次月15號前。

2.如何申報?

至於個稅申報系統如何操作流程,就要看10月1日之後是否有新的系統,屆時歡迎各位財務人士一同討論交流。

最後,在中秋來臨之際,奉上美好祝願!同時誠邀給位財務人士加入谷川聯行成立的稅務籌劃交流群,私信“加群”即可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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