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防衛過當」 爲公民自救鬆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要求在司法解釋中大力弘揚正義、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和道德要求,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釋法“防衛過當” 為公民自救鬆綁

對遭遇他人傷害卻擔心動輒得咎的人們而言,這是一個姍姍來遲的好消息。儘管我國刑法構建了正當防衛制度,賦予公民對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權利,卻又加上了不少限制條件。比如,起因條件,起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中;主觀條件,防衛人要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為了制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對象條件,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等等。然而,在現實中,防衛者想要滿足上述條件,可謂“蜀道難行”。

即便是刑法設立的“特殊防衛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從條款字面來理解,也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問題是,究竟什麼是“行兇”?嚴格來說,這並不是法律術語。此外,除了“殺人”等5種暴力犯罪,還有哪些暴力犯罪也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在抽象的法律條文中,我們還找不到答案。

釋法“防衛過當” 為公民自救鬆綁

面對法律的迷茫、司法的拘謹,不妨從立法精神中尋求答案。所謂“正當防衛”,乃是一種天然的公民權利,是國家立法對公民自救權利的規範。出臺這一重要制度,不是為了束縛善良公民的手腳,不是為了讓不法分子肆意侵害,而是為了釋放公民的力量,在國家公權力所無法到達的時空條件下,及時有效地對抗違反犯罪分子的暴行,維護人身和財產權利。如果立法精神在司法實踐中被曲解,就應當啟動司法解釋,甚至是修訂法律的程序,讓立法精神得到彰顯和維護,而不是任由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

近年來發生的諸多案件,讓正當防衛制度成為公眾輿論關注的焦點。之前發生的於歡案,因為不法討債者非法拘禁、肆意凌辱等暴行,於歡持水果刀致對方死傷,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無期,二審也被判5年有期徒刑。前段時間的“崑山反殺案”,雖說崑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佈通報,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條件成立的關鍵,恐怕還是因為追砍的兩刀落空。


釋法“防衛過當” 為公民自救鬆綁

作為普通公民,誰又能確保在異常緊張和激動的防衛反擊中,不會逾越限度範圍?防衛與追擊的界限,誰又能輕易辨清和控制?據報道,有記者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的裁判文書庫中,隨機選取了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間審結的,涉及正當防衛情節的100份生效刑事判決,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為正當防衛的案件僅有1起,防衛過當案件6起,這足以說明,現行正當防衛制度正有淪為“殭屍條款”之虞。

司法解釋雖然不是立法,但這種由最高司法機關根據立法精神制定的“準法律”,能夠具體細化法律條文,延續法律的現實生命力。最高法將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意味著正當防衛變為“依規裁量”,在更嚴格約束司法權力的同時,也將明確認定尺度,讓公民自救、抗擊犯罪“後顧無憂”。如此,更有利於在全社會弘揚正義、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和道德要求,形成見義勇為的良好風氣。

在法治社會,公民自救的善行義舉,理應得到鼓勵和褒獎。近年來,見義勇為制度不斷完善,從地方性立法到民法總則“好人法”,再到醞釀中“鼓勵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無不彰顯了懲惡揚善的法治精神。法律條文、司法裁判與公眾輿論日趨契合,法治社會也將越來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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