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首例车驾考组织作弊人员被判刑

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盛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盛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用于作弊的电子设备依法予以没收。


牟定县首例车驾考组织作弊人员被判刑


〔简要案情〕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牟定县法院判处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一案。2017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盛某某将自己在淘宝网上购买的作弊器材组装后,为陈某某和高某某在牟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的机动车C1证“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理论考试过程中提供作弊器材并帮助作弊,被当场查获。经楚雄州无线电监测站鉴定,被告人盛某某所提供的作弊器材均能正常使用,达到作弊条件。

牟定县首例车驾考组织作弊人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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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驾驶证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行为,侵害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庭根据被告人盛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语〕考试作弊不仅扰乱考场环境,而且侵害了考生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及国家的考试制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组织者不要心存侥幸,也希望通过该案例引导每位考生诚信考试,用自己的辛勤付出获得满意的答卷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法条链接: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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