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刑事执行检察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刑事执行检察监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关于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全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通知》指出,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投身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出贡献。

《通知》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全力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强化协调联系,形成打击黑恶犯罪合力。

加强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动态信息通报制度,摸清本地区涉黑涉恶案件的底数和诉讼进展情况。协调联系侦监、公诉部门及时将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情况告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确保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涉黑涉恶案件底子清、情况明,有效监督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

强化日常检察,深挖案件线索,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将各派驻监管场所涉黑涉恶在押人员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通过入所(监)检察、日常巡查、与其他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涉黑涉恶在押人员监管情况,有效防止“牢头狱霸”现象的发生,精准有效打击监管场所的“牢头狱霸”。

强化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从严审查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

对涉黑涉恶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对监管场所提出的减刑假释同意与否,要在严格掌握涉黑涉恶案件的减刑假释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刑事诉讼判决履行、退赃等情况严格审查。切实做到用事实证据说话,严防在同等改造表现情况下,涉黑涉恶罪犯优先获得减刑假释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注重提升涉黑涉恶罪犯矫正效果。

重点对涉黑涉恶类社区服刑人员衔接机制是否健全,执行机关是否依法规范开展工作、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教育矫正是否及时有效,违规违法人员是否及时纠正查处进行检察,并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特殊帮教机制,以提升社区矫正效果。精准有效打击个别农村基层社区矫正人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体现对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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