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
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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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队辖区自1015年开始被查处的机动车涉牌违法案例中,从以前的胶带贴、电动翻牌器到现在的磁铁号牌贴,使用伪造号牌上路行驶的违法手段可谓花样翻新。
虽然“磁铁号牌贴”和真正的机动车牌照相似,但如果贴在车牌上明眼人还是可以一眼分清的,伪造号牌也很难逃脱交警的眼睛。号牌是识别一辆机动车和车主身份的重要信息载体,是其合法上路的前提。涉牌违法车辆往往肆意违法行驶,严重危害其他车辆、人员安全,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还会依仗号牌信息不实、警方查证困难选择逃之夭夭。部分涉牌违法车辆甚至还会涉及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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