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军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

4月25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文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进行了审理。该案涉案金额40961.32753万元,直接涉案201人次。当天,部分被告人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董文军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董文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汽车4S店、火锅店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给付月利率1.5-4.5%不等的高额回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陕西省神木市等地郭某某、虞某某等20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961.32753万元。被告人董文军将所收的资金用于投资汽车4S店、火锅店、购买房产以及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等。其中,被告人董文军共向上述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11068.4633万元,退还本金10931.0053万元。

另查明,2011年,被告人董文军在其名下和配偶杨某某名下共五处房产已有了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按照原有房产证特征和内容伪造了十本房产证(每处房产各有两本),被告人董文军以购买方式取得上述伪造的房产证件后,于2011年期间将伪造的房产证用于向他人抵押借款。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诉十本房产证均为伪造的证件。

董文军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文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以高额利息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文军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文军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该案当天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后,经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目前已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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